詆毀之罪
什么是詆毀之罪?
詆毀之罪是指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向第三者揭露他人的真實缺點,從而降低他人的聲譽。雖然有些人把這稱為“流言蜚語”,但它更接近於“人格暗殺”。
關於這個問題,《天主教教理》第2477條指出:
尊重別人的聲望,禁止對他們可能造成不當的傷害的態度與言語。 下列情況使人成為有罪的:
──武斷,就是沒有充分根據而當以為真,甚或默認,近人在倫理上的缺失;
──誹謗,就是無客觀健全的理由,揭發別人的缺點與過錯給不知道此事的人;
──誣衊,是以違反真理的言詞,傷害別人的聲望,使人對他作出錯誤的判斷。
就其本質而言,誹謗罪旨在損害他人的名譽。詆毀之人是指在某人不在場的時候說他的壞話,以損害他的名譽。
因此,《傳道書》41:15 說:”要愛惜你的好名聲。因為這比無數的珍寶更長久。
因此,詆毀本身就是一種彌天大罪。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