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讀一本關於告解的小冊子,上面寫着,如果懷疑一個罪是致命的,那么為了良心的安寧,最好承認它。但是,一個人對罪的性質存疑的事實,難道不表明罪不是致命的嗎?
說致命的罪過需要“充分”認識和同意是一個方便的記憶線索,在口授經文教理中可能有用,但它不是一個人在道德神學手冊中得到的那種精確的表述。
更嚴格地說,需要的同意是作出完全人類行為所需的同意程度。這并不意味說:“是的! 我想做一些真正邪惡的事情!” 而且對此沒有沉默。一個人可能有疑慮,遺憾,混合的感覺,等等,仍然故意同意一個行動。
同樣,你不必用形而上學的確信來知道某一行為是嚴重的罪惡。較低的知識程度也是重要的——再說一遍,真正的人類行為所需的知識程度是關鍵。事實上,有些人甚至可能假裝無知,或者對證據很苛刻,即使他聲稱不知道,他有責任知道一些事情。
這些事實意味有可能產生一些疑問——特別是在事實之后,當一個人不記得自己的確切精神狀態時——至於某一特定行為是否是致命的罪惡。經驗法則是,“如果你當時不認為這是一種致命的罪過,那可能不是。”但這不是一個一成不變的規則。有灰色案例。
當提出一個灰色的案件時,所接受的經驗法則是,正常人或良心不嚴的人無論如何都要承認它,要安全,要有平靜的心態。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