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停職
神父被停職是什么意思?
這意味着神父作為神職人員已被部分或全部從他的牧靈活動中撤職,他的某些特權可能受到限制。簡單地說,他可能不再能夠作為堂區神父,也不能據行彌撒聖祭,也不能在公共場合戴羅馬白領。每一種情況都是不同的,取決於停職的原因,主教在給神父的信中對此作概述。
與此相關的教會法典”是:
教會法典第1333 條 : 1 項 – 停職罰只能加予聖職人員,禁止:
1° 全部或某些聖職神權行為;
2° 全部或某些治理行為;
3° 與職務相連的全部或某些權力的行使。
2 項 – 法律或命令得制定,在科處或認定後,受停職者不得有效行 使治理行為。
3 項 – 但不禁止下列事項:
1° 凡不屬制定刑罰的上司權下的職務或治權;
2° 犯者由於職務而有的居留權;
3° 如原職務包括財產管理時 ,其財產的管理權; 但以其罰為自 科罰者為限。
4 項 – 停職罰禁止收取利息、獻儀、退休金或其他利益時,應償還 一切違法所受的利益;即使是由善意所得的利益,亦同。
停職的一些原因有:改變禮儀(彌撒的話語),散布違背天主教教導的聖體儀式(非天主教徒、同性戀團體等)、毒品交易、對兒童或成年人的身體或性虐待、拒絕其主教的任命、性活動(與婦女的關系)、支持墮胎、支持同性戀、支持已婚神父、支持同性婚姻、盜竊教會資金等等。這個列表只是一個例子,它還遠未完成。
暫停可以是暫時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視情況而定。
暫時停職可向梵蒂岡神職人員大會提出上訴。當牧師對他的緩刑提出上訴時,刑罰的執行被暫停,直到梵蒂岡就此事作出決定。
教會法典第1353 條:“因不服科處或認定罪罰的判決或裁定,所提起之上訴或訴願,有終止的效力。”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