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的捐贈
當有人捐贈一筆錢,并在捐贈中附加條件時,天主教會的政策是什么?例如,如果這個人說這筆錢要用來為孩子們建造一個教會營地,或者用這筆錢在教會內進行某種修繕,那該怎么辦?如果這筆錢是在當事人活着的時候給的,還是在他們死后給的,在遺囑中留下的捐款有什么不同嗎?
在《教會法典》中,有一節專門論述了這個問題。從生者或死者的捐贈中得到的資金,如果被合法接受,必須按照捐贈者的意圖來管理。
第1300 條 – 信徒將自己財物,或於生時或死後留給慈善事業的意願,一經合法接受,即應極謹慎地履行管理或應用的方式,但應遵守 第1301 條 3 項的規定。
第1301 條
1 項 – 所有慈善意願,無論在生時或死後所為贈與,執行人常為教會教長。
2 項 – 教會教長依法能且應監督,也得經由視察,使慈善意願得以履行,其他執行人離職時應向其交賬。
3 項 – 附加於遺囑的條款,其與教會教長權益相牴觸者,視作未附加。
無論捐款的目的是什么,如果禮物不能按照捐贈者的概述使用,就必須拒絕捐贈。為此,在捐贈大筆資金之前,無論是在遺囑中還是在遺囑之外(在世時),潛在的捐贈者應與牧師接觸,并確定(1)需求的存在和(2)保證該項目應按照捐贈的條件實施。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