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選主教

挑選主教

天主教教會如何決定那位神父成為主教?

天主教會在其《教會法典》中有一項准則,規定了新主教所需的資格。這些是:

第378條
1 項 – 適於主教職之候選人必須:
1° 信德堅固、品行良好、虔誠、有救靈之神火、智慧、明智及人品皆超 群出眾者,並具有適於盡此職務的其他才幹。
2° 享有良好名譽者。
3° 至少有三十五歲者。
4° 晉升司鐸聖秩至少五年者。
5° 在宗座承認的高級學府獲取聖經、神學或教會法博士學位,或碩士學 位者,或者至少精通這些學科者。
2 項 – 對候選人的資格,由宗座作最後決定。

現在我們知道了梵蒂岡對候選人的要求,讓我們看看由誰來進行任命。關於這個問題,《教會法典》規定。

第377條
1 項 – 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選出的主教。
2 項 – 至少每隔三年教省內的主教們,或視環境需要,主教團的主教們共同商議以秘密方式作一個名單,載明適合作主教的司鐸或度獻身生活會成員,呈遞宗座。但仍應保持每位主教個別推薦之權利,即他將認為堪當並適合作主教的司鐸之姓名,呈報宗座。
3 項 – 除另有合法規定外,每次要任命一位教區主教或助理主教時,教宗使節向宗座推薦分別調查過的三人,並向宗座報告:自己的願望,教省總主教及屬於同一教省的主教們或共同集會的主教們的建議,以及主教團主席的建議;再者,教宗使節應聆聽參議會某些議員或座堂總參議會的意見,並且,如認為有益,也秘密地個別詢問修會和教區的聖職人員,及智慧超眾的平信徒等的意見。
4 項 – 除另有合法安排外,教區主教認為應為自己教區設輔理主教時, 應向聖座呈遞至少三位適合於此職務的司鐸名單。
5 項 – 今後不再授予國家政權任何選舉、任命、推薦或指定主教的權利及特恩。

一旦教宗代表編制了一份候選人名單,就會提交給教宗以任命新主教。據了解,這份名單通常至少包含三個名字,大主教和該省的每一位主教都有一個。

可以看出,這個過程是相當漫長的。首先是尋找具有一定資格的神職人員。然后是該省提交候選人名單,再由各主教提出更具體的建議。這份名單交給教宗代表,再提交給教宗,教宗將對此事做出最終決定。在對候選人名單進行祈禱并求聖神的指引后,教宗會選擇一名神職人員,成為相關地區的新主教。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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