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認證
婚姻認證一詞是什么意思?
“婚姻認證”是指使你的婚姻得到天主教會的 “承認”(或祝福)。那些通常尋求認證的人,是因為他們在天主教會/教區之外結婚。在這個問題上,天主教會的立場非常明確。一段婚姻要得到天主教會的承認,必須在教堂里進行(除非像猶太教與基督教的婚姻那樣有教規的規定),這樣的婚姻才是有效和合法的。
那些在天主教會之外結婚的人,他們不能再林受聖事。由於這個原因,許多人尋求使他們的婚姻得到認可,以便他們能夠回到聖事生活中去。
關於 “婚姻認證”的問題,在《教會法典》中規定:
婚姻的確認
簡單驗證
教會法典第 1156條
1 項 – 因無效限制而使婚姻無效時,必須限制終止或被豁免,再重新表示合意,至少知道限制之一方表示合意,婚姻方得補救。
2 項 – 夫妻雙方雖然於初結婚時,曾表示合意,以後並未撤回,但就教律而言,此種重新表示結婚意願,是使補救生效所必需的。
教會法典第1157 條 – 自始即知或認為婚姻無效的一方所重新表示的合意,應是意志在婚姻中的新行為。
教會法典第1158 條
1 項 – 如婚姻限制是公開的,夫妻雙方應按法定儀式,重新表示合意;但 1127 條 2 項的規定除外。
2 項 – 如婚姻限制無法證明,且僅一方知悉此限制,則知悉的一 方,在對方尚保持結婚合意時,私下且秘密地重表合意即可;如雙方皆知道有限制,則雙方私下且秘密地重表合意。
教會法典第1159 條
1 項 – 因缺少合意而無效的婚姻,如未表示合意的一方表 示合意,則婚姻獲得補救,但以對方的合意繼續存在者為限。
2 項 – 如缺少合意無法證明,只要未合意的一方,私下且秘密地表 示合意即可。
3 項 – 如缺少合意可證明,則合意必須照法定儀式表示之。
教會法典第1160 條 -如因缺少法定儀式而婚姻無效,為使其成為有效,必須照法定儀式重行結婚;但 1127 條 2 項的規定除外。 第 二 節 根本補救。
徹底洗心革面
教會法典第1161 條
1 項 – 無效婚姻的根本補救是藉有關主管的賜予,無須重行合意,便能獲得補救,此種補救附帶豁免限制,如未遵守法定儀式,亦豁免之,而其法定效力亦追溯既往。
2 項 – 補救行為,自賜予恩惠時即發生效力,然追溯能力,則追溯至結婚的時刻,但另有明文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項 – 除非有相當可靠的證據顯示,夫妻雙方願繼續度婚姻生活, 才得給予根本補救。
在天主教會的眼中,一對在教會外結婚的夫婦,它已經進入了一個無效的婚姻。為了糾正這種情況,這對夫婦必須以夫婦身份向教區神父提出。它需要證明它是在沒有惡意或欺騙的情況下締結的非教會婚姻。兩個人都必須表明,他們對自己的誤解和錯誤行為感到懺悔,他們渴望建立就其本質而言是永久的和排他的 “紐帶,通過這種紐帶,他們 “因有效婚姻,在夫妻間產生的約束,其本質是單獨和永久的;此外,在基督徒的婚姻上,更藉婚姻聖事,使夫妻身分的職務和地位得以堅強,猶如被祝聖一般。”(教會法典第1134條)。
如果神父相信這對夫婦的意圖,他就有權利和能力免除 “教規形式”,使婚姻生效,使其在羅馬天主教會中具有適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關於神父如何進行婚姻認證的進一步信息,請聯系當地神父。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