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的聖事,權利或義務
當涉及到教會的聖事時,這是一種信徒永遠不能被剝奪的權利嗎?此外,信徒是否有義務接受聖事?在接受聖事的義務和信徒被拒絕領受聖事之間的分界線是什么?
關於天主教會的聖禮事問題,這不是權利或義務的問題。天主教徒為了在建立基督奧體方面進行合作,必須受到這兩方面的約束,接受教會的聖事,作為在天主面前的權利和義務,在教會的團契中作為對教會的義務,并作為個人的義務來繼承應許的天主王國。
教會教規中有一整節關於這個問題:
“所有基督徒的義務和權利(教會法典第208-223條)”
第208條 – 所有基督信徒,因皆重生於基督,享有地位及行為的真正平等,眾人各按其固有的身分及職務,共同建立基督的奧體。
第209條 – 1 項 – 基督信徒皆有義務,以自己的行動方式,常與教會保持共融。 2 項 – 對普世教會或其依法規定隸屬的地方教會,應勤勉盡職。
第210條 – 基督信徒,應按個人的身分,度聖化的生活,並應提供力量促成教會的發展並使其不斷聖化。
第211條 – 基督信徒有義務及權利,努力使天主救世的福音,盡快傳給普世各時代的人。
第212條 – 1 項 – 基督信徒意識到自己的責任,應以信徒的服從追隨代表基督的牧人,有關他們以信仰導師身份所宣佈的,並以教會領導人身份,所規定的一切。 2 項 – 基督信徒有權將自己的需要,尤其精神上的需要以及期望,向教會牧人表達。3 項 – 信徒根據自己的學識、能力及聲望,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將其有關教會利益的見解表達給教會的牧人,並在顧全信仰和善良風俗的完整,對牧人的尊敬,以及大眾的利益和個人地位的前提下,有權將之告知其他信徒。
第213條 – 基督信徒有權利由教會的牧人,領受教會精神財富的幫助,尤其是天主的聖言和聖事。
第214條 – 基督信徒有權遵照教會合法牧人所審定的禮儀規定,奉行對天主的敬禮,並遵循本有的神修生活形式,惟須與教會道理相符合。
第215條 – 基督信徒得自由地創立並管理善會,以促進愛德及虔誠為目的,以推行信徒在世的使命,並得為共同達此目的而集會。
第216條 – 基督信徒,既分享教會的使命,有權利自動自發,依照個人的身分和條件,去發展或支援使徒工作;但任何工作計劃,非經教會主管當局的同意,不得擅用教會名義。
第217條 – 基督信徒既因聖洗而蒙召,以度符合福音訓導的生活,就有權利接受天主教教育,學習培養人格使之成熟,同時並認識救贖的奧跡而度此生活。
第218條 – 從事研究聖學的人,享有合理的自由去探究,並將其所擅長者謹慎發表己見,但對教會之訓導須保持應有的順從。
第219條 – 基督信徒有選擇生活中的身份,不受任何強迫。
第220條 – 不准任何人非法損害他人既得的良好名譽,亦不得侵犯個人維護自己 的隱私權。
第221條 – 1 項 – 基督信徒得依法爭取,並按法律規定向教會主管法庭,維護其在教會內享有的權利。 2 項 – 基督信徒在被主管當局傳喚應訊時,有權遵照法律之規定, 接受公平審訊。 3 項 – 基督信徒除非依法律之規定,有權不受教會刑法之處罰。
第222條 – 1 項 – 基督信徒有義務支援教會的需要,以使教會具備對敬禮天主、傳教和慈善事業,以及職員的合理的生活費用。 2 項 – 信徒亦有義務推動社會公義,並應記取主的誡命,由個人的收入救濟窮人。
第223條 – 1 項 – 基督信徒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無論是個人或在善會內,應注重教會的公益,別人的權益及自己對他人的職責。 2 項 – 教會當局有權針對公益,節制基督徒應有權利之行使。
結論:以上所述,應當指出的是,所有信徒根據教會法典都有許多權利,但在某些情況下,這些權利可以被剝奪。例如,如果一個天主教徒宣揚異端邪說,他可以被拒絕領聖事。他/她為墮胎提供便利,他們繼承自啟絕罰,因此,他們將被剝奪領聖事的權利,直到他們糾正這種情況為止。那些生活在common-law 關系中的人,他們可以被剝奪領聖體,直到他們分開,過着純潔的生活。就像生活中的其他事情一樣,規則也有例外。
亞當和夏娃有權在地堂獲得永生。他們也有義務不吃某棵樹上的果實。當他們違背天主的命令時,他們失去了權利。只有當你在天主面前保持恩寵的狀態時,權利才是好的。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