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教會法典的目的

天主教教會法典的目的

天主教教會法典雖然缺乏現代法律體系中所具有的必要約束力,但它是一個充分發展的法律體系,具有所有必要的要素:法院、律師、法官、完全闡明的法律規范和法律解釋原則。

十三世紀,羅馬天主教會開始收集和整理其一千年的教規,這種教規由大公會議和地方議會的積累組成,并輔以教宗的法令。到那時,這種積累已經成為一個非常復雜和困難的解釋和相互參照的系統。

應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上主教們的要求,教宗庇護十世下令開始將這些不同的文件縮減為一部單一的法典。該法典於1917年5月27日頒布為《教會法典》,并於1918年5月19日生效。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83年11月27日頒布了一個修訂版。它被稱為 “1983年《教會法典》”。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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