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對婚配聖事的定義
天主教對婚姻的定義是什么?這一定義如何取消同性婚姻的資格?
首先,天主教的婚姻不僅是婚姻,也是基督自己建立的“婚配聖事”。
天主教教理將婚姻定義為“婚姻契約”如下:
天主教教理第1601條: 「男女雙方是藉婚姻盟約結合為終身伴侶,此盟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這教導在教會法典中被加強。
教會法典第1061 條 – 1 項 – 兩位領過洗的有效婚姻,如尚未遂,僅稱為既成婚 姻;如夫妻依人的方式發生適於生育子女的行為時,則稱既成已遂婚 姻,此種夫妻行為,正是婚姻本質所安排的,藉此夫妻二人成為一 體。
以下是天主教婚姻的定義:
1. 婚姻契約(婚姻)是耶穌自己建立的。
2. 婚姻契約是男女之間的契約,這是上帝的旨意。
3. 婚姻契約包含了生育后代的意圖。
4. 婚約涉及具有上述意圖的“婚姻行為”。(見#3)
如上文所述,同性婚姻不符合天主教婚姻契約的要求。為什么?因為它:
——不是耶穌創立的。
——不是天主要的男人和女人之間的關系。
——排除生育后代的意圖。
——排除天主教教會定義的“夫妻行為”。“夫妻行為”(性行為)必須介於男人和女人之間。這排除了任何和所有的性活動,如口交或肛交,而這些不能導致生zhi后代的生殖。“夫妻行為”的缺失也排除了收養孩子的可能性。
這種情況與排除符合上述某些要求但使用避孕方法的男女并無不同。這樣的用法不能使婚姻美滿。(為了完善婚姻,你必須完成與生孩子的性行為。)
總之,任何與同性結婚的宗教,其行為都與“聖經”的教導背道而馳。
天主教教理的教導進一步指出:
天主教教理第2202條:在婚姻中結合的一男一女連同他們的子女形成一個家庭。這制度先於所有公權力的承認;公權力有義務承認它。應將它作為正常的參考,應按照它確定不同等級的親屬關係。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