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天主教學校就讀
關於兒童應該或必須就讀於天主教學校? 他們可以上公立學校嗎?
1917年的“教會法典”第1374號明確指出,天主教父母不能將孩子送到非天主教學校。(凡加入反對天主教的社團者,應處相當的罰;凡推行或 領導此等社團者,應處禁罰。) 修訂后的1983年教會法典,第793條至第821條,關於天主教教育,不再包含該條款。
教會法典第793 條
1 項 – 父母以及代替父母者,有義務也享有權利教育其 子女;天主教父母,根據地方的環境,為使子女受天主教更適當的 教育,有選擇方法和學校的責任和權利。
2 項 – 父母有權享用國家團體所給援助,用以幫助子女的天主教 教育的需要。
教會法典第 794 條
1 項 – 由於特殊的理由,教會擁有教育的職責和權利, 教會有天賦的使命,幫助人達到基督徒生活的圓滿。
2 項 – 人靈的牧者有責任運用一切,使所有信徒能獲得天主教教 育。
教會法典第795 條 – 既然真正的教育應該達成人格的完整陶成,符合人的最 終目的和社會的共同利益,因此應培養兒童和青年,使其體能、道 德和智力,都有均衡的發展,達到完美的責任感和自由的正確運 用,並且積極參與社會的生活。
教會法典第 796 條
1 項 – 在發展教育的方法中,基督信徒應重視學校;學 校在盡教育職務上,特別對父母有輔助。
2 項 – 既然家長將子女的教育託付給學校的教師,家長應該與教 師通力合作;教師在盡其職務時,應與家長合作,欣然聆聽他們, 成立家長會或會議,並予以重視。
教會法典第797 條 – 父母在選擇學校的事上,應享有真正的自由;因此信徒 應設法,使行政當局承認父母的這項自由,同時依照分配正義原 則,給予補助。
教會法典第798 條 – 父母應將子女託付給提供天主教教育的學校;如沒有辦 法,有義務設法在學校以外關注子女應受的天主教教育。
總之,天主教父母仍然有義務將孩子送到天主教學校,除非在合理的距離內沒有這樣的學校。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