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議敕令的含義
天主教對 “動議敕令”的解釋是,它是教宗主動發布并親自簽署的文件。
教宗發布的 “動議敕令”可以針對整個教會、部分教會或某些個人。
教宗英諾森八世於 1484 年發布了第一份 “動議敕令”。它一直是教宗命令的常見形式,尤其是在建立機搆、對法律或程序進行細微修改以及給予個人或機搆恩惠時。
動議敕令首先說明發布敕令的理由,然后指出所制定的法律或法規或給予的恩惠。它沒有憲法那么正式,也沒有教宗印章。其內容可以是指導性的(如聖詠的使用),也可以是行政性的(如關於教會法或委員會的建立),或僅僅是授予一種特殊的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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