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罪的例子?

什么是小罪的例子?

因果關系描述了兩種主要類型的罪孽。首先,當一個人“犯小罪是人在輕微的事情上,不遵守道德律的規定,或在嚴重的事情上,違反道德的規律,但不是清楚知道,或不是完全故意的。”(天主教教理第1862條)。 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做了不道德的事情,但這件事不夠嚴重,不足以嚴重不道德,他只犯了小罪。
例如,故意的仇恨可以是小罪,也可以是致命的罪,這取決於仇恨的嚴重性。教理解釋說,“故意的仇恨相反愛德。故意希望對方遭遇不幸的仇恨是罪過。而故意希望對方遭到重大不幸時,罪過更為嚴重。「我對你們說: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 父的子女……」(瑪 5:44‐45)。”(天主教教理第2303條)。
另一個例子是濫用語言。“罵人是第五誡所禁止的,本身不是嚴重的過錯,但說話者由於環境或罵人者的意向能使它成為嚴重的過錯。” (天主教教理第2073條)。
第二類小罪涉及的情況是,這件事足夠嚴重,足以嚴重不道德,但犯罪至少缺乏其他必要的大罪因素之一。教理解釋說,“在嚴重的事情上,違反道德的規律,但不是清楚知道,或不是完全故意的。 ” (天主教教理第1862條)。

這方面的一個例子可能是手淫。教理解釋:所謂手淫的意思是故意刺激生殖器官,從而得到性的快感。為對當事人應負的道德責任作出一個公允的判斷,也為指點牧民的行動,應考慮其感情上的不成熟、沾染惡習的影響、焦慮以及其他心理和社會的因素,可減輕道德罪責,也可減到最低的程度。 (天主教教理第2352條)。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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