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hil Obstat “沒有問題”

Nihil Obstat “沒有問題”

當一個作者想出版一本宗教書籍時,他/她會把它交給當地的主教審查。然后,主教將書交給有知識的神父閱讀,必要時進行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則退回給作者進行修改。當審閱手稿(書)的神父對更正的內容感到滿意時,他就在手稿上寫上 “Nehil Obstat”。”Nihil Obstat” 的意思是 “沒有問題”。

Imprimatur是什么意思?
當主教對手稿的內容感到滿意時,他寫下 “Imprimatur”。這個詞的意思是 “讓它被印出來”。

為什么需要 “認可”?

認可書是一份官方聲明,表明要印刷的材料沒有教義或道德上的錯誤。認可或無異議并不意味着審查者同意作者所表達的內容、觀點或聲明。

教會法典中是否有關於宣誓書的必要性的規定?

是的,有一整節關於它的內容。其內容如下。

社會傳播工具和書籍(天主教法典第822-832條)。
天主教法典第 822 條
1 項 – 教會牧人,用教會本有的權利,執行職務時應盡力運用大眾傳播工具。
2 項 – 牧人也應設法訓導信徒有責任合作,使大眾傳播工具的運用,能充滿人性和基督的精神。
3 項 – 所有基督信徒,尤其以任何方式參加運用這種工具的信徒,應設法幫助牧靈工作,使教會也能應用這些工具有效地執行其職務。
天主教法典第 823 條
1 項 – 為保持信仰的真理和道德的完整,教會牧人有職務也有權利監督,勿使書刊和大眾傳播工具危害信徒的信仰和道德;同時有權要求凡由信徒發行涉及信仰和道德的書刊,應由牧人審查;對有害於正確的信仰或是善良風俗的書刊,有權加以譴責。
2 項 – 1 項所提的職務和權利:對受託管理之信徒,屬於主教, 無論是個別主教,或在地區會議或主教團會議集合在一起的主教; 對普世的天主子民,則屬於教會最高權力。
天主教法典第 824 條
1 項 – 除另有規定,根據本題法律出版書刊,應向教區教長申請許可或批准:向作者本人的教區教長,或向發行當地的教區教長申請許可。
2 項 – 在本題條文中有關書刊的規定,也適用於其他公開宣傳的寫作,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天主教法典第 825 條
1 項 – 無宗座或主教團的批准,不得出版聖經;必須 有上述權力之批准,才能將聖經譯成本地話出版,同時也該有必需的和足夠的注釋。
2 項 – 有主教團之許可,天主教信徒與分離的弟兄們聯合翻譯並出版聖經,但須附有適當的註釋。
天主教法典第 826 條
1 項 – 有關禮儀經書,應遵守 838 條之規定。
2 項 – 凡再版禮儀經書,或是將禮儀書全部或是部分譯成本地話,應由出版當地教區教長給予該書與可靠版本相符的證明。
3 項 – 為信徒公誦或私下誦念之經文書籍,無教區教長的許可不得出版。
天主教法典第 827 條
1 項 – 為出版教理和有關教理講授之書籍,或出版此類書籍的譯本,須有教區教長的批准,但應遵守 775 條 2 項的規 定。
2 項 – 在學校內,無論是小學、中學或是大學,凡以有關聖經、神學、教會法、教會史和宗教以及倫理學問題的書籍,當作教科書者,皆應由教會當局批准而出版或出版後所批准者。
3 項 – 凡討論 2 項所述材料的書籍,雖然不是用作學校的教科書,或某些特別涉及宗教或道德的著作,亦應鼓勵交由教區教長審核。
4 項 – 在教堂或是聖堂內,不得展出、販賣或是贈送討論宗教或道德的書籍和其他作品,除非這些書刊是有教會當局的許可出 版,或出版後核准者。
天主教法典第 828 條 – 除先求得有關教會權力的許可,並遵守其規定的條件,不得將該教會已出版的法令集或公報集再行出版。
天主教法典第 829 條 – 為出版某一著作原文所得的批准或許可,對同一著作的新的版本或翻譯並無效力。
天主教法典第 830 條
1 項 – 除遵守每一個教區教長委任審查書刊的適當人選之權利外,主教團也得列出有學問、道理正確並有明智的書刊審 查員的名單,以備主教公署諮詢,或成立審查委員會,教區教長可以徵求其意見。
2 項 – 審查員在執行其職務時,應摒除一切人情面子,置於目前的,祇是教會訓導所傳授的有關信仰和道德的教會教義。
3 項 – 審查員應以書面指出他的意見;如為贊同的意見,教會教長可以明智判斷,給予出版的許可,寫明其姓名和許可的時間和地點;假如不給許可,教會教長將不准的理由以書面傳達給作者。
天主教法典第 831 條
1 項 – 凡常明顯地攻擊天主教或善良風氣的日報、小冊子或期刊,教友不應在其中寫文章,但有正確和合適的理由者除外;聖職人和修會成員只有在教會教長許可下,才得在此類期刊上投稿。
2 項 – 主教團得制定規則,規定聖職人和修會成員如何在廣播或電視中,參與討論有關天主教教義或道德問題。
天主教法典第 832 條 – 修會成員應有本會高級上司根據會憲所給的許可,才得出版討論宗教或道德問題的著作。

是否清楚地理解,屬於修會的修士和修女,他們也需要得到其上級的許可,才能發表與宗教或道德問題有關的文章?
根據上面引用的《教會法》第832條,這是正確的。

最后的問題。前段時間,我在讀一本由一位居住在意大利的神父寫的書。這本書是在美國出版的。該書有一位巴西主教的印記。這是否符合教會關於印記的要求?

不,它不符合! 根據教會法典第824條第1款,作者需要得到當地主教的許可或批准,或得到書籍出版地的主教的許可或批准。在你提到的案例中,神父需要得到他在意大利教區的主教或書籍出版地的主教的許可。來自巴西的主教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權力。
應該說,讓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支持性主教提供 “假” 印記的做法在現代并不罕見,因為一些神父知道他們當地的主教并不支持他們的自由主義觀點。作為預防措施,信眾在購買書籍之前,應確保證書是由神父所在地區的主教頒發的。這可以確保神父與他的主教有良好的關系。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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