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37-38)
37。拒絕婚姻責任。 在哥林多前書7:3-5中,我們讀到:“丈夫對妻子該盡他應盡的義務,妻子對丈夫也是如此。丈夫對妻子該盡他應盡的義務,妻子對丈夫也是如此。妻子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權,而是丈夫有;同樣,丈夫對自己的身體也沒有主權,而是妻子有。你們切不要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專務祈禱;但事後仍要歸到一處,免得撒殫因你們不能節制,而誘惑你們。
已婚夫婦的責任是在合理要求的情況下互相參與。 拒絕配偶的合理要求進行性交,即搆成大罪。 婚配聖事的配偶雙方都有性交的權利。 這樣的權利是在婚禮當天獲得的
當配偶不斷被拒絕與其交往時,這可能導致其他罪惡或嚴重的誘惑。 這種罪惡的例子有通奸,手淫,分居,離婚,憤怒和/或醉酒。 在某些情況下,配偶可以拒絕婚姻義務。 例如,當性交對象醉酒,生病,有未出生嬰兒的危險或類似正當理由時。
婚配聖事的雙方都應考慮對方的性需求。 夫妻一方總是堅持自己的婚姻權利是不合適的。
當一方拒絕另一方的性交權時,該人不再對生育子女開放,這種行為有悖於天主建立的婚配聖事。 [“ Gaudium Et Spes#48;” Casti Connubii“#25]。
38。聖事生活:聖事是產生恩寵的有效標記,由基督建立並交託給教會。透過聖事, 天主的生命分施在我們身上。舉行聖事時之有形儀式,象徵並實現每件聖事專有的恩寵。聖事會在那些準備妥當的領受者身上,產生效果。 (天主教教理第1131條)
當每個家庭成員都獲得他或她有權得到的,足以有效完全參與教會生活的聖事時,就可以實現婚配聖事的丰滿。
故意或勿視拒絕有血親關系的或沒有血親關系的天主教家庭成員的婚配聖事搆成嚴重的罪惡,違反了天主命定的獲得超自然生命的手段。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