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宗違背神聖的婚配聖事的罪”
在天主教會中,是否有針對神聖婚姻聖事的罪過清單?
天主教會沒有正式編制這樣一份清單。但眾所周知的是,以下罪行是上天對神聖婚姻聖事的譴責:
1.遺棄。遺棄罪是指“父母一方或雙方遺棄子女”,永久地離開子女的生活,或完全放棄子女。孩子是天主賜予父母的禮物,遺棄孩子就是拒絕天主的禮物!眾所周知,失去父母的孩子會在夜里哭着入睡。在這些孩子的眼中,他們被拒絕了,被剝奪了作為孩子本應得到的愛。他們的眼淚呼喊着上天,問為什么這一切會發生在他們身上。
2.墮胎: “正式合作墮胎搆成嚴重犯罪。教會對這種危害人類生命的罪行處以開除教籍的懲罰。”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 [天主教法典第1398條]”一經犯罪”[天主教法典第1314條],罰,通常為待科罰,因此,非經宣判,犯人不受其約束;如法律或命令明言為自科罰時,犯罪成立後,犯人立即受其約束。”
即被處以終身開除教籍的刑罰,并須符合教會法典規定的條件。[教會無意因此而限制仁慈的范圍。相反,教會清楚地表明了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被處死的無辜者、其父母和整個社會造成的無法彌補的傷害”。“[教會法典第2272條﹞
3.通姦,係指夫妻的不忠。當二人發生性關係,其中至少一人是已婚者,即使是短暫的關係,他們就犯了通姦罪。基督譴責通姦,即使僅是慾念。第六誡及新約絕對禁止通姦。先知們揭發其嚴重性。他們視通姦為偶像崇拜之罪的代表。”[天主教教理第2380條]
“通姦是一種不義。犯這罪的人使自己的承諾落空。通姦損害婚姻盟 約的記號,傷害另一方配偶的權利,侵害婚姻制度,違反婚姻賴以建立的合約。通姦危及人的後代及孩子的幸福,他們需要父母的穩 定結合。 [天主教教理第2381條]
4.肛交。這是男子與男子或女子通過肛門進行的性交。這種行為被稱為”雞奸” 在神聖婚配聖事中,這種行為被視為有罪,因為它違背了要求已婚夫婦生育的自然法則。
5.人工授精:信理部,《生命的禮物》訓令:這種技術,實行在配偶身上(同體人工受精 或受胎),可能傷害較少,但在道德上仍是不能接受的。這使性行為與生 育行為分離。使嬰兒存在的行為,不再是二人互相交付的行為,而是「把生命及胚胎的本身,交託給醫生和生物學者權下,對人的開始和去向,建立起技術的操控。這樣作成的操控,本身就違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嚴和平等」。「如果生育不是當作夫妻行為的果實而要的,即不是夫妻結合的特有行為所要的,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只有尊重夫妻行為的意義以及尊重人之內合一的關係,才有符合的尊嚴的的生育」。 [天主教教理第2377條]
“信理部,《生命的禮物》訓令 2,1:藉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精子或卵子的贈與,子宮借用),而引發的父母與所生子女的關係瓦解是嚴重的不道德。這些技術(異體人工受精和受胎)損害了嬰兒應由婚姻結合的、其所認識的一父一母所出生的權利。這也違背了「唯有夫妻,經過他們二人,才能成為父母的權利」。 “[天主教教理第2376條]
6.基本需求。父母有義務根據當地習俗和自身的經濟收入,確保滿足子女的基本需求。基本需求包括食物、清潔水、衣物、住所、照明、供暖、污水處理和教育(在某些國家)。
如果無緣無故忽視這些基本需求,就是對居住着聖靈的人的不尊重。(格林多前書 3:16)當家庭中的一個成員因被忽視而遭受痛苦時,神聖的婚配聖事就無法完全實現。
7.奸淫。獸交涉及人與動物之間的性關系。它也被稱為“雞奸”。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義,獸交屬於“非自然肉體罪”。這些罪包括雞奸、獸交、手淫和已婚者之間的任何非自然性交(如使用避孕藥、完成的口交或完成的肛交等……)。
關於獸交,《聖經》教導說 “你不可與任何獸類同寢,為牠所淫污;女人亦不可委身與走獸,同牠交合:這是逆性邪惡。 [肋未紀 18:23)這種罪行的刑罰是死刑。“若人與走獸同寢,應處死刑;走獸亦應殺死。若女人走近任何走獸,與牠交合,應將這女人和這走獸殺死,應處死刑;他們應自負血債。[肋未紀 20:15-16﹞
8.重婚。重婚是指在與另一個人合法結婚的同時,與另一個人締結神聖婚姻的行為。同樣,一夫多妻制是指包括兩個以上伴侶的婚姻結合。
根據《教會法典》第1055 條 – 1 項:婚姻契約是男女雙方藉以建立終身伴侶的結合,此 契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 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在《天主教教理》中,我們讀到:”那曾與多位妻子共度多年夫婦生活的人,由於切望皈依福音,有責 放棄一位或多位妻子,其困境是可了解的。然而,多妻制是不符合 道德律的。它「根本與夫妻共融相背馳:因為多妻制直接否認天主 從創世之初所啟示的計畫,它違反男女位格尊嚴的平等,因為在婚姻中,男女以愛而彼此給予是全部的,因而是專一的、排他的」。曾有多個妻子的基督徒,按正義他有重大的責任對前妻和子女履行應 承擔的義務。[天主教教理第2387條]
9.節育。以下是“人類的生命”的簡介: 通諭開宗明義地宣稱教會訓導有權決定道德問題。’通諭接着指出,情況往往要求已婚夫婦限制子女的數量,即使可以預見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不會導致生育,但這種行為仍然是有價值的。’盡管如此,人們認為性行為必須’保持其與人類生命繁衍的內在聯系’,’直接中斷已經開始的生育過程’是非法的”。
“墮胎,即使是出於治療的原因,也是絕對禁止的;絕育,即使是暫時的,也是絕對禁止的。同樣,禁止一切旨在阻止生育的行為。這包括化學避孕法和屏障避孕法。所有這些都被認為直接違背了’上帝建立的道德秩序'”。
“誘發不孕症的治療手段(如子宮切除朮)是允許的,如果它們不是專門為了導致不孕症(如子宮癌,因此是為了保護生命)。自然計划生育方法(在婦女生理周期的某些階段禁止性交)是允許的,因為它們利用了’自然提供的能力'”。[來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Humanae_Vitae]
10.童婚。童婚是指婚姻的一方(或雙方)有子女。在大多數國家,就婚姻而言,男性未滿 21 周歲或女性未滿 18 周歲即被視為兒童。
童婚通常由孩子的父母安排。這種安排的子女可能只有7歲。童婚的原因因國家和傳統的不同而大相徑庭。不可否認的是,童婚毀掉了孩子的童年。
大多數女孩還沒有達到性成熟和身體成熟,因此無法適應懷孕給 “准”母親帶來的危險,這種懷孕甚至可能是致命的。由於出血、敗血症、先兆子癇/子癇和難產等并發症,15歲以下年輕母親的死亡几率是20多歲婦女的五倍。據估計,少女的孕產婦死亡率是成年婦女的2到5倍。15-19歲少女的孕產婦死亡率約為成人的三倍。
神聖婚配是天主設立的一項聖事,是達到法定年齡的男女之間自願計划的終身結合,他們在親密的生活和愛情中結合在一起。他們將自己完全托付給對方,并承擔起將孩子帶到這個世界并照顧他們的奇妙責任。
11.普通法關系。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在神聖婚姻之外同居。這種關系可能涉及通奸(其中一人已婚),也可能涉及私通(兩人均未婚)。無論哪種情況,卷入這種關系的人都被視為持續過着彌天大罪的生活,因此剝奪了他們領受聖體聖事的權利,直到他們真心誠意地悔改并領受告解聖事為止。
12.締結另一段婚姻。首先要說明的是,宣告婚姻無效和離婚并不相同。宣告婚姻無效并不解除有效婚姻。宣告婚姻無效是指在締結婚姻時,缺少了神聖婚配聖事被視為有效的條件。用天主教會的話說,由於在舉行儀式時存在某些障礙,因此沒有真正的婚姻發生。
為了讓天主教徒能夠自由地再婚,他(或她)必須從教會獲得婚姻無效證明。“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是企圖摧毀夫婦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約。離婚違反救恩的盟約,婚姻聖事就是這盟約標記。 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 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天主教教理第2384條﹞
如果一個人在接受婚姻無效宣告之前第二次結婚,天主教會不承認他的第二次婚姻。相反,教會將此人視為通奸者。這種人不能再領受聖體聖事。
13.避孕。意為節育,它通過使用裝置、藥物或化學制劑干擾正常的排卵過程來防止懷孕(受孕)。
天主教教理指出:”「不論在夫妻性行為前,或在進行中,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無論以此行為作為目的,或作為手段」,本質上都是一件壞事。[天主教教理第2370條﹞
14.離婚。主耶穌堅持造物主的原意,他希望婚姻是不可分割的。[瑪5:31-32;19:3-9;谷10:9;路16:18;格前7:10-ll]他廢除了舊律法中的遷就。[瑪 19:7-9]”
“主說:我憎恨休妻,…… 所以你們當關心你們的性命,不要不守信義。”[瑪拉基亞 2:16﹞
“在受洗者之間,“在已受洗者之間,完成而既遂的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 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天主教教理第2382條]
“在一對配偶中,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離婚的無辜受害者,因此沒有 違反道德誡命。他們中的一方已誠實地努力忠於婚姻聖事,卻感到 不義地被遺棄,另一方則為了自己的嚴重過失,而破壞一個按教會 法有效的婚姻,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天主教教理第2386條]
15.嫁妝。又稱“聘禮”,是新郎在籌划神聖婚姻聖事時給新娘父母的東西,無論是不動產、牲畜、財產還是金錢,作為新娘的報酬。
嫁妝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妨礙了新娘在不受外界干擾的情況下將自己獻給新郎的自願承諾。
16.安樂死。”無論其動機和手段如何,直接安樂死就是結束殘疾人、病人、老人或垂死者的生命。這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因此,若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個行動或不行動,無論因其本身或 其意圖,均構成一樁謀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對生活的天主、他的造 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錯誤判斷,並不改變這謀殺行為 的本質。安樂死常應在禁止和排除之列。”[天主教教理第2277條]
天主教會譴責“生前預囑”,即如果一個人的病情惡化到一定程度,就下令停止其基本的醫療需求,如食物和水。這種“生前預囑”被視為提供協助自殺的請求。任何參與這種行為的人都是在謀殺。自殺者和謀殺者都有可能永遠受到詛咒。
安樂死粗暴地破壞了神聖的婚姻聖禮。
17.殺害女嬰又稱殺害女性,是指殺害人類嬰兒。在一些國家,由於性別選擇性殺嬰,殺害女嬰比殺害男嬰更為常見。在中國,父母只能生育一個孩子。優先選擇男嬰,首先是為了傳宗接代,其次是因為男嬰可以工作賺錢養家,而女嬰則被認為是經濟負擔。
天主教會反對殺害女嬰的做法,因為這違背了天主為父母選擇孩子的意願。父母應接受天主賜予的孩子,無論是男是女,而不必為了獲得個人選擇的性別而訴諸謀殺。這種罪行是對婚姻聖禮的冒犯。
18.強迫婚姻。“強迫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中的一方或雙方在未經本人同意或違背本人意願的情況下結婚。在大多數(但并非所有)強迫婚姻中,都是女性被迫參加神聖的婚姻儀式。
聯合國認為男女之間的強迫婚姻是一種侵犯人權的形式,因為它違反了個人自由和自主的原則。
羅馬天主教會將強迫婚姻視為宣布婚姻無效的理由。要使神聖婚配聖事有效,雙方必須自由表示同意。
19.私通。行淫是指有自由身分(未結婚)的男女之性交行為。它嚴重地違反人的 尊嚴,並違反人的性,因為性自然地導向夫妻的幸福及兒女的生育 與教育。此外,如果行淫造成青少年敗壞,便是嚴重的壞榜樣。 [天主教教理第2353條﹞
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失去婚前貞操,即使此人是未來的配偶,也是對神聖婚姻聖事的冒犯。
20.共濟會。天主教會於1738年首次禁止天主教徒加入共濟會組織和其他秘密社團。從那時起,至少有11位教宗宣布天主教教理與共濟會不相容。從1738年到 1983年,公開與共濟會組織有聯系或公開支持共濟會組織的天主教徒都受到了自動開除教籍的譴責。
1983年,信理部宣布,“加入共濟會的天主教徒處於重罪狀態,不得領受聖體”。… 教會認為共濟會擁有的 “不可調和的原則”包括“神論”、自然主義和宗教冷漠主義。
21.性別選擇。1987年,梵蒂岡信理部對性別預選做出了否定的判斷。引自 “關於尊重人類生命的起源和生育的尊嚴的指示(Donum Vitae)”:
“某些影響染色體或基因遺傳的嘗試并非治療性的,其目的是根據性別或其他預定的品質培育出被選中的人。這些操作違背了人的個人尊嚴及其完整性和特性。因此,無論如何都不能以對未來人類可能產生的有益后果為由為這些行為辯解。每個人本身都必須得到尊重:這是每個人自始至終的尊嚴和權利”。
性別選擇,即選擇后代的方法,是利用生殖技朮,試圖懷上特定性別的孩子,從而導致流產不想要的性別的孩子。因此,天主教會譴責這種做法!
新生兒是天主賜予母親的神聖禮物。我們不知道,在天主的神聖計划中,母親被召喚懷上男孩或女孩是有原因的。違背天主的神聖計划,就是抬高自己,不僅與天主平起平坐,而且凌駕於天主之上,推翻天主的神聖決定。這樣做必然會招致天主的憤怒。
22.欺騙代父代母。 任何父母或代父代母候選人,若故意欺騙天主教會,使其認為某人不符合代父代母的資格,即是對天主、教會、家庭,尤其是對受洗者犯下了嚴重的罪過。
在許多情況下,如果受洗者是一名嬰兒,那么這名新生兒將終生失去一位代父代母,以協助其父母在天主教會的活潑信仰中進行精神之旅。因為一個壞的天主教徒不可能成為受洗者從幼年到成年的光輝榜樣。
23.同性戀 “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或女人間,對同一性別的人,體驗著一種獨 佔的或佔優勢的性吸引力。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根據聖經,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 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天主教教理第2357條]
“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根深蒂固的同性戀傾向。這傾向在客觀 上是錯亂的,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一種考驗。對他們應該以尊重、 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這些人被 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 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 “。[天主教教理第2358條]
“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天主教教理第2359條]
24.亂倫。 是指親屬或姻親之間在禁止結婚的范圍內的親密關系。[肋未紀18:7-20)聖保錄譴責了這種特別嚴重的罪行:”據說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因為有一個人與他父親的妻子同居……。你們要奉主耶穌的名……把這個人交給撒旦,使肉體毀滅……” [亂倫敗壞家庭關系,標志着向靈性的倒退”。
“成年人對受委託照顧的兒童或青少年,所犯的姦污罪可與亂倫罪相 比。在此情況,姦污罪同時又是侵犯青少年的生理及倫理完整的壞 榜樣,使他們終生留下創傷,並且有違教育的責任。”。[天主教教理第2389條]
25.色欲。“邪淫是錯亂的慾念或性快感不羈的取樂。每當人排除生育和結合的目的,而只求性快感,在道德上是錯亂的。”[天主教教理第2351條]
26.手淫。 “所謂手淫的意思是故意刺激生殖器官,從而得到性的快感。「在一脈相傳、恆久不變的傳統中,無論是教會訓導當局,或是信友的道德意識,都毫不猶豫地肯定,手淫是一個本質上嚴重的錯亂行為」。「無論其動機為何,在正規的夫妻關係以外,故意使用性功能,都違反其目的」。手淫是在性關係以外尋求性的享受,而「性關係為了道德的要求,是應在真正相愛的情況下,實踐彼此交付及人類生育的完整意義」。
為對當事人應負的道德責任作出一個公允的判斷,也為指點牧民的行動,應考慮其感情上的不成熟、沾染惡習的影響、焦慮以及其他心理和社會的因素,可減輕道德罪責,也可減到最低的程度。 “[天主教教理第2352條]
27.仁慈。仁慈是一種善良和寬容的性格。仁慈的美德不同於憐憫或同情,而是將這種情感付諸實踐,隨時准備給予幫助。因此,它是隨時願意幫助任何需要幫助的人,尤其是需要寬恕或和解的人。
哪里有仁慈,哪里就不會有家庭分離;哪里有殘忍,哪里就會有家庭破裂。
天主教的仁慈沒有界限!它寬恕一切罪過。
* 在對配偶或子女施暴的情況下,仁慈被擱置一邊,因為在許多國家,法律要求進行干預,以保護受害者的生命。
在可以適用仁慈的地方,就讓仁慈存在吧!
28.謀殺配偶和子女。第五誡禁止直接故意殺人,認為這是嚴重的罪過。謀殺者和那些自願配合謀殺的人所犯的罪,是上天要求報復的。[參閱創 4:10]
“殺害嬰兒、兄弟、父母和配偶是特別嚴重的罪行, 性親情自然的聯繫。為了優生和公共衛生,即使是出於政府的命令,也不能使任何謀殺成為正當的。 ”[天主教教理第2368條 ]
注釋: “弒嬰”是指殺害嬰兒的行為。“弒兄”是指殺害自己的兄弟或姐妹。“弒父”是指殺害自己的父親、母親或其他近親。
29.非聖禮婚姻。這是指在天主教堂之外結婚,通常是在非天主教堂,包括在太平紳士面前結婚。
要理解“非聖事婚姻”的全部含義,就必須理解神聖婚配聖事的含義。因為兩者是對立的。
兩個天主教徒之間的婚姻慶典通常在彌撒的公開禮儀慶典中舉行,因為它與基督聖體奧秘的合一有聖事聯系。葷配聖事賦予了夫妻之間永久和專一的聯系。就其本質而言,婚姻制度和夫妻之愛是為了生育和養育后代。婚姻在教會中為夫妻雙方及其子女創造了權利和義務:“以永不生育為目的締結婚姻是一種嚴重的錯誤,很可能成為宣告婚姻無效的理由”。
要舉行有效的神聖婚姻聖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受洗的基督徒、
– 與配偶沒有近親關系(如表親)、
– 可以自由結婚、
– 與異性結婚,以及
– 與教會保持良好關系。
30.肥胖症 在這一主題下,我們指的是那些在無聊、孤獨、憤怒或悲傷時,會轉而進食的人。他們的行為并不是因為真正的身體飢餓。“他們的天主是肚腹。”[斐3:19)他們的肥胖與貪吃有關,貪吃是一種不正常的食欲。
在這個問題上,《天主教教理》指出:各種惡習能夠針對其所違反的德行來排列,或各自歸屬於為首的罪宗,這就是基督徒歷來隨從聖若望加祥和聖大額我略畫分的罪宗。 稱之為宗,因為是其他罪過和其他惡習的製造者。罪宗就是驕傲、慳吝、嫉妒、忿怒、迷色、貪饕、懶惰。 [天主教教理第1866條]
凡使用食物(或飲料)的方式損害健康或損害履行[婚姻]義務所需的精神設備的人,即犯有貪食罪。因貪食/肥胖而忽視婚姻職責是彌天大罪。隨着時間的推移,極度增加的體重可能會導致疾病,還會使個人與他人(包括配偶和子女)隔離和疏遠。
眾所周知,許多孩子因為父母 “肥胖”而感到難堪,從而與同齡人疏遠。除此之外,他們還因為父母體重過重而不願讓人看到他們與父母中的一方或雙方在一起。
31.戀童癖:”成年人對受委託照顧的兒童或青少年,所犯的姦污罪可與亂倫罪相 比。在此情況,姦污罪同時又是侵犯青少年的生理及倫理完整的壞榜樣,使他們終生留下創傷,並且有違教育的責任。”[天主教教理第2389條](另見亂倫、強奸和賣淫)
32.配偶的父母干涉。簡言之,神聖婚配聖事 “是男女雙方據以建立一生伴侶關系的盟約,其本質是為了夫妻雙方的利益和后代的生育與教育”。
“神聖婚配聖事并不是一個男人、一個女人和另一個大家庭成員之間的結合。長大成人的子女承擔起照顧年邁父母的責任,讓婆婆或公公搬進自己的家,這固然令人欽佩,但這種善舉并不能成為父母干涉子女神聖婚姻聖事的許可。
天主在神聖的婚配聖事中結合的東西,任何人都不能因為個人的觀點而將其分開或留下傷痕。
33.色情:”色情產品是把伴侶表達親密之性行為,無論是真實的或偽裝的,故意展示在第三者眼前。色情產品違反貞潔,因為它使夫婦行為變質, 這原是夫妻彼此親密的交付。色情產品嚴重地傷害參與的人(表演者、商人及社會大眾)之尊嚴,因為每一個人為另一個人,變成低級快樂及不法營利的對象。色情產品使大家沉浸在幻覺的世界中,是嚴重的罪過。政府應阻止色情資料的生產與擴散。”。[天主教教理第2354條)
34.賣淫。”賣淫傷害當事者的尊嚴,使其淪為肉慾快樂的工具。嫖客嚴重地犯罪相反自己:違反在洗禮時曾經承諾的貞潔,玷污自己的身體,聖神的宮殿。賣淫構成社會的大患。受害者通常涉及婦女,但也有男人、兒童及少年 (在最後二者情況中,又增加了壞榜樣的罪)。賣淫固然常是嚴重的罪過,但是窮困、壓搾及社會的壓力,可能減輕罪責。”[天主教教理第2355條]
35.公眾丑聞不僅給個人,也給家庭帶來恥辱。公眾丑聞通常源於媒體,它揭露了一個人的丑行。公開丑聞可能涉及個人與妓女的關系、知名基督徒的離婚、父母被指控為毒品推銷商、從教會或個人雇主處竊取資金,甚至為了避稅而提交虛假的所得稅申報表。
這些行為以及其他許多行為都會給家庭帶來恥辱。它損害了個人及其家庭的聲譽或人格。不道德或嚴重不當行為的公開披露會傷害家庭的每一個成員。
36.強奸.”強姦是指以暴力強行與一個人有性關係。它破壞正義與愛德。強姦深深傷害每一個人對尊重、自由、身體及道德完整的權利,造成嚴重傷害,能終生烙在受害者身上。強姦常是一項本質上邪惡的行為。 如果是由父母所犯 (亂倫),或是由師長對託付給他們教養的孩子所犯,則強姦更為嚴重。 “[天主教教理第2356條]
37.拒絕履行婚姻義務。格林多前書 7:3-5 中寫道:”丈夫當盡妻子的本分,妻子也當盡丈夫的本分。妻子沒有支配自己身體的權柄,要把它交給丈夫。同樣,丈夫也不能支配自己的身體,而要把它交給妻子。不要互相剝奪對方的權利,除非是經雙方同意并有一段時間,以便你們可以專心禱告。然后再聚在一起,以免撒旦因你們缺乏自制力而引誘你們。”
已婚夫婦的義務是在對方提出合理要求的情況下參與性交。拒絕配偶參與性交的合理要求就是犯了彌天大罪。婚配聖事中的夫妻雙方都有性交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在婚禮當天獲得的。
如果配偶一方持續被剝奪性交的權利,就會引發其他的罪或嚴重的誘惑。比如通奸、手淫、分居、離婚、憤怒和/或酗酒。在某些情況下,配偶可以拒絕履行婚姻義務。例如,要求性交的人喝醉了、生病、胎兒有危險或類似的正當理由。
葷配聖事的雙方都應考慮到對方的性需求。一方總是堅持自己的婚姻權利是不合適的。
當一方剝奪另一方的性交權時,另一方就不再有生育子女的權利,這種行為有悖於天主所設立的聖事婚姻。[Gaudium Et Spes # 48; “Casti Connubii” # 25]。
38.聖事生活。 天主教會教理將聖事定義為 “聖事是產生恩寵的有效標記,由基督建立並交託給教會。透過聖事, 天主的生命分施在我們身上。舉行聖事時之有形儀式,象徵並實現 每件聖事專有的恩寵。聖事會在那些準備妥當的領受者身上,產生效果。 “。[天主教教理第1131條]
當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領受了他或她有權領受的全部聖事,以便有效地參與教會生活時,神聖婚姻聖事才得以圓滿。
無論是親生或非親生的天主教家庭成員,故意或因疏忽而拒領教會聖事,都是違反天主賜予超自然生命的嚴重罪過。
39.同性婚姻。 婚姻是天主所設立的,是一男一女在親密的生命和愛的共同體中忠實、專一、終生的結合。他們將自己完全托付給對方,并承擔起把孩子帶到這個世界并照顧他們的奇妙責任。對婚姻的呼喚深深地融入了人類的精神之中。男人和女人是平等的。然而,作為被造物,他們彼此不同,但又天生一對。這種互補性,包括性的差異,將他們吸引到一個相互關愛的結合體中,這個結合體應始終為生育子女而開放(參閱天主教教理第 1602-1605條)。
同性結合違背了神聖婚配聖事的本質: 它不是建立在男女自然互補的基礎上;它無法與天主合作創造新生命;同性結合無法實現性結合的自然目的。同性結合者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夫妻關系。因此,將他們的關系等同於天主所定義的婚姻是錯誤的。
由於國際上對“婚姻”一詞的濫用,天主教信徒現在應將“婚配聖事”稱為 “神聖婚配聖事”。這個詞保留了天主設立男女神聖結合時的原意,使其不被歪曲。它排除了現在與“婚姻”一詞相關的所有不道德的結合。
同性伴侶或許可以從地方政府或非基督教會獲得民事結婚證,但他們永遠無法獲得獨一、神聖、天主教和使徒教會的神聖婚配聖事許可。
40.分居和拒絕婚債。有些人將“婚姻債務”與“夫妻權利”互換,如上文“拒絕婚姻義務”一節所述。拒絕婚債與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系無關。
在兩種不同的情況下,首先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然后是在夫妻分居之后,都要遵守拒絕婚債的規定。在神聖的婚姻儀式中,配偶雙方有義務在經濟上管理家庭每個成員的基本需求。扣留配偶一方掙來的錢,不管是為了報復被剝奪性生活,還是因為分居后探視受限,抑或是為了拒絕支付子女住房的抵押貸款,這些行為都是彌天大罪。他們反對基督教的慈善行為。
41.變性(變性人)。2000年,梵蒂岡宣布變性癖“并不存在”。該文件認為,在教會看來,“變性”手朮不會改變一個人的性別。如果一個人天生是男性,那么他仍然是男性;如果一個人天生是女性,那么她仍然是女性。接受過“變性 ”手朮的天主教徒沒有資格結婚。在婚姻中,改變性別被視為有罪,因為這違背了要求已婚夫婦生育的自然法則。
42.雞奸。起源於《聖經——創世紀》,其中提到索多瑪因同性戀行為被視為 “離經叛道”而遭到毀滅。因此,英文單詞“Sodomy”被用來描述與 “違反自然的性犯罪”相關的法律,即肛交,無論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
因此,可以說任何不以創造新生命為目的的性行為在天主教會都被視為雞奸,因為它歪曲了帶來生命的天賦。
聖保祿在《致羅馬人書》中提到這種非自然的行為時說:” 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陷於可恥的情慾中,以致他們的女人,把順性之用變為逆性之用。”[羅馬書 1:26﹞同樣,男人們也放棄了與女人的自然關系,彼此間的情欲被煽動起來。男人與別的男人有猥褻的行為,他們自己也因他們的變態而受到應有的懲罰”。
43.絕育。是指由男性或女性釆用任何醫療技朮,故意使人喪失生育能力。1968年,教宗保羅六世發布了《Humanae Vitae通諭》(拉丁語,“人類的生命”),再次強調了教會的一貫教導,即使用避孕手段阻止新人類的誕生在本質上是錯誤的。
避孕是“在夫妻行為(性交)之前,或在其完成過程中,或在其自然后果的發展過程中,作為目的或手段,提出使生育成為不可能的任何行為”(《人類的生命》14)。這包括絕育、避孕套和其他阻隔方法、殺精劑、性交中斷(體外射精法)、避孕藥和所有其他此類方法。
絕育受到天主教會的譴責。
44.自殺。“每一個人在賜給他生命的天主台前,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天主才是生命的最高主宰。我們應該懷著感恩之情接受生命,並為了祂的尊榮和我們靈魂的得救而保持生命。天主把生命委託給我們,我們是生命的管理員,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們不得處置生命。”。[天主教教理第2280條]
“自殺違背了人類保存和延續生命的天性。它嚴重違背了對自我的正義之愛。同樣,它也違背了對鄰居的愛,因為它不公正地信理部解釋說,一些旨在保護母親健康的醫療方法可能涉及兩種 “截然不同的情況”。“一方面,直接導致胎兒死亡的干預措施,有時被不恰當地稱為’治療性’墮胎,這絕不可能是合法的,因為它是對無辜人類的直接謀殺;另一方面,本身并非墮胎的干預措施,其附帶后果可能是嬰兒的死亡”。
譴責治療性墮胎就是譴責那些鼓吹強奸是墮胎正當理由的人。
輸卵管結扎朮。這是一種絕育手朮,通過這種手朮,婦女的輸卵管會被夾住并堵塞,或者被切斷并密封,無論哪種方法都會阻止卵子進入子宮受精。輸卵管結扎被認為是一種永久性的絕育和節育方法。
這種行為違背了《教會法典》第1055條第1款,即 “1055 條 – 1 項 – 婚姻契約是男女雙方藉以建立終身伴侶的結合,此 契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 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
“自殺違反人性願意保存和延續生命的自然傾向。自殺嚴重地違反對 自己應有的愛德。自殺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因為自殺不義地 斷絕與家庭、國家和人類社會的關懷,而作為這些社團的一員是我 們的責任。自殺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天主教教理第2281條]
45.“治療性”墮胎。2009年7月10日,信理部發表聲明,確認所謂的 “治療性 ”墮胎 “沒有也永遠不可能 ”被接受為天主教教義。天主教教理第2270 至 2273 條強化了這一教義。
信理部解釋說,一些旨在保護母親健康的醫療方法可能涉及兩種 “截然不同的情況”。“一方面,直接導致胎兒死亡的干預措施,有時被不恰當地稱為’治療性’墮胎,這絕不可能是合法的,因為它是對無辜人類的直接謀殺;另一方面,本身并非墮胎的干預措施,其附帶后果可能是嬰兒的死亡”。
譴責治療性墮胎就是譴責那些鼓吹強奸是墮胎正當理由的人。
46.輸卵管結扎朮。這是一種絕育手朮,通過這種手朮,婦女的輸卵管會被夾住并堵塞,或者被切斷并密封,無論哪種方法都會阻止卵子進入子宮受精。輸卵管結扎被認為是一種永久性的絕育和節育方法。
這種行為違背了《教會法典》第1055 條 – 1 項 – 婚姻契約是男女雙方藉以建立終身伴侶的結合,此 契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
天主教會教導說,”直接中斷已經開始的生育過程,尤其是出於治療原因而直接要求和促成的墮胎,絕對不能作為調節生育的合法手段。同樣被排除在外的還有直接絕育,無論是永久性的還是臨時性的,無論是對男人還是對女人。[教宗保禄六世通諭:《人類的生命》,第14節,1968年。﹞
47.輸精管切除朮。這是男性絕育和/或永久性節育的外科手朮。在手朮過程中,男性的輸精管會被切斷,然后以一種阻止精子進入精液流的方式進行捆綁/密封。如上文 “輸卵管結扎”一節所述,這種做法受到天主教會的譴責。
48.對配偶施暴和/或酷刑。對許多人來說,對配偶的暴力和折磨被稱為“家庭暴力”。這包括一個人為了控制親密伴侶而使用或威脅使用的任何行為。威脅和控制是兩個關鍵因素。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
在這個問題上,天主教會教導說:”作為美國天主教會的神父,我們盡可能明確而強烈地聲明,在家庭內外對婦女實施暴力是絕對沒有道理的。任何形式的暴力“(身體的、性的、心理的、情感的、經濟的或口頭的)”都是有罪的;往往也是一種犯罪”。[美國天主教主教團,《當我呼救時: 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的牧靈回應》。﹞
在天主教主教在《當我求助時: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的牧靈回應》中強調,沒有人會留在受虐待的婚姻中。
任何男人,無論其信仰如何,都無權虐待自己的妻子,無論是以名譽殺人、石刑、酷刑還是任何形式的謀殺。因為上天會為無辜者的鮮血復仇。
49.體外受精 體外受精是指從婦女的卵巢中取出可受精的卵子,并將其放入培養皿中,在培養皿中加入几滴濃縮的精子。第四天左右,受精卵被送回婦女的子宮。受精卵中只有一小部分能生出孩子。其他的孩子則會丟失或死亡。
有時,放在培養皿中的卵子不是來自男性的妻子,而是來自另一個女人,或者使其妻子的卵子受精的精子來自另一個男人。除了道德問題之外,這種行為還會帶來心理和法律問題。
天主教會認為體外受精是一種彌天大罪。這是對人類神聖行為的貶低,在性行為中,男人和女人成為一體,成為愛的載體,孕育新的生命。
你的性能力是天主賜予你的禮物,是為神聖婚配聖事而准備的。你如何對待它,就是你給天主的禮物!
婚姻“是唯一值得召喚新人類存在的‘地方’”。[教宗本篤十六世;2012年2月25日﹞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