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43-44)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43-44)

43。絕育涉及男性或女性使用的任何醫療技朮,故意使人無法繁殖。 1968年,教宗保羅六世發布了通函《人類生命》再次強調教會的一貫主張:使用避孕手段來阻止新人類的出現永遠是內在的錯誤。
避孕是“為了預期夫妻行為(性交)或其完成或發展其自然后果而釆取的任何行動,無論是作為目的還是作為手段,致使生殖不可能進行”( Humanae Vitae 14)。 這包括絕育,避孕套和其他屏障方法,殺精劑,間斷性交(戒斷方法),藥丸和所有其他此類方法。
天主教會譴責絕育。

44。自殺每一個人在賜給他生命的天主台前,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天主才是 生命的最高主宰。我們應該懷著感恩之情接受生命,並為了祂的尊 榮和我們靈魂的得救而保持生命。天主把生命委託給我們,我們是 生命的管理員,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們不得處置生命。(天主教教理第2280條)
自殺違反人性願意保存和延續生命的自然傾向。自殺嚴重地違反對 自己應有的愛德。自殺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因為自殺不義地 斷絕與家庭、國家和人類社會的關懷,而作為這些社團的一員是我 們的責任。自殺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天主教教理第2281條)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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