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33-34)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33-34)
33. 色情。色情產品是把伴侶表達親密之性行為,無論是真實的或偽裝的,故 意展示在第三者眼前。色情產品違反貞潔,因為它使夫婦行為變質, 這原是夫妻彼此親密的交付。色情產品嚴重地傷害參與的人(表演者、商人及社會大眾)之尊嚴,因為每一個人為另一個人,變成低級快樂及不法營利的對象。色情產品使大家沉浸在幻覺的世界中,是嚴重的罪過。政府應阻止色情資料的生產與擴散。 (天主教教理第2354條)

34。賣淫傷害當事者的尊嚴,使其淪為肉慾快樂的工具。嫖客嚴重地犯罪相反自己:違反在洗禮時曾經承諾的貞潔,玷污自己的身體,聖神的宮殿。賣淫構成社會的大患。受害者通常涉及婦女,但也有男人、兒童及少年 (在最後二者情況中,又增加了壞榜樣的罪)。賣淫固然常是嚴重的罪過,但是窮困、壓搾及社會的壓力,可能減輕罪責。(天主教教理第2355條)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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