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29-30)
29。非婚配聖事。這意味在天主教外結婚,通常是在非天主教教堂里結婚,包括在地方官面前。
要理解“非婚配聖事婚姻”的全部含義,有必要理解婚配聖事的含義。因為一個反對另一個。
舉行兩個天主教徒之間的婚姻通常在彌撒的公共禮儀慶典期間進行,因為這與聖體的基督奧秘的結合有神聖的聯系。婚配聖事在配偶之間賦予永久的和排他的聯系。從本質上講,婚姻和夫妻之愛的制度是為了繁殖和養育后代而命令的。婚姻在教堂中為配偶之間及其子女之間建立了權利和義務:“以不生孩子為目的進行婚姻是嚴重的錯誤,而且比判決無效的婚姻的理由更大。”
有效的婚配聖事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受過洗的基督徒,
——與配偶沒有近親關系(例如堂/表兄弟姐妹),
——自由結婚,
——嫁給異性,
——與教會保持良好信譽。
30。肥胖在本主題下,我們指的是那些在感到無聊,孤獨,憤怒或悲傷時轉向飲食的人。 他們的行動不是真正的身體飢餓的結果。 “他們的天主是肚腹,”。 (斐 3:19)他們的肥胖與食欲不振有關的暴食有關。
在這件事上,天主教教理說: 各種惡習能夠針對其所違反的德行來排列,或各自歸屬於為首的罪 宗,這就是基督徒歷來隨從聖若望‧加祥和聖大額我略畫分的罪宗。 稱之為宗,因為是其他罪過和其他惡習的製造者。罪宗就是驕傲、 慳吝、嫉妒、忿怒、迷色、貪饕、懶惰。(第1866條)
用食物(或飲料)損害健康或損害履行其[婚姻]職責所需的心理配備的人,犯了暴食罪。 由於暴食/肥胖而忽視婚姻義務是大罪。 隨着時間的流逝,極度增加的體重可能導致醫療狀況,甚至使個人與他人(包括其配偶和孩子)分離與疏遠。
眾所周知,許多孩子由於尷尬而不與同伴來往,因為父母是“胖子”。 由於他們的超重狀況,這根本不希望與他們的父母中的一個或兩個一起看到。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