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面前辦理合法和有效的天主教婚姻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理,神父或執事是教會對婚姻聖事的正式見證。新娘和新郎通過他們的誓言和他們對共同生活的承諾,將聖事傳給對方。
什么時候允許證人見證婚姻聖事?
根據《教會法典》第1116條
1 項 – 如因重大困難,不能有法定證婚人,或不能往就證 婚人時,有意締結真正婚姻者,於下列情形中,僅在二證人前即得有 效且合法地結婚: 1° 在死亡危險中; 2° 無死亡危險時,只要明智地預料前述情形將延續一月之久。
2 項 – 在此二種情形中,如現場有其他司鐸或執事能參加,應邀請 之與二位證人一起參加婚禮;惟對僅在二位證人前結婚之效力,並無 妨礙。
簡單的來說
A. 天主教會指定的婚姻聖事的正式見證人是神父或執事。
B. 如果神父或執事不在,有死亡的危險,非專業人士可以作為婚姻聖事的證人。
C. 如果神父或執事在一個月內不能到場,在死亡的危險之外,非專業人士可以作為婚姻聖事的見證人。
D. 如果符合上述 “B “和 “C “的條件,則天主教的婚姻只在證人面前有效和合法。否則,作為天主教的聖事婚姻是無效的,是非法的。
許多教區的常規做法是指定一名平信徒或修女為天主教婚姻作見證,根據教規法,這種做法在以下情況下是被禁止的:
– 該教區有一位神父或執事被任命為教區主任,并且
– 教區有一位神父或執事可定期為其教區主持聖事。
– 附近的教區有一位神父或執事,而該教區又在合理的交通距離之內。
在上述情況下,由平信徒或修會修女見證的婚姻,不是真正有效和合法的聖事婚姻。
這種做法必須立即停止。參與這種做法的人應向天主負責,因為他們暗示自己見證的是真正有效和合法的天主教聖事婚姻,但事實并非如此。那些在這種情況下認為自己已經結婚的人,他們并沒有結婚。因此,接下來的任何親密關系都被認為是在婚外 “生活在彌天大罪中”。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