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諾與誓願
天主教會對向天主許諾與誓願的人有何教導?
天主教會在教理第2101至2103條中論述了許諾與誓願的問題。
第2101條:在許多場合裡,基督徒應邀向天主作出承諾。聖洗、堅振、婚姻、 聖秩四件聖事常含有這類承諾。出自個人的虔敬,基督徒也可向天 主許下要作某種善功、某種祈禱、某種施捨、某種朝聖等等。忠於 對天主所作的許諾,是表達對至尊天主應有的尊敬和對天主的愛慕。
第2102條:「許願乃是向天主審慎而自由做出的承諾,保証自己要行一件可能 的且是更好的善功,並應以虔敬之德完成之」。許願是一個虔敬的行 為,藉此行為,基督徒自獻於天主或向天主許下要做一件善事。藉 著實踐所許的願,將他所許諾的和所奉獻的交給天主。宗徒大事錄 給我們記錄了聖保祿很關心實踐他所許下的誓願。
第2103條:教會對實踐福音勸諭的誓願確認有典範的價值: 慈母教會欣喜在其懷抱中,有許多男女更親近地去追隨救主的自貶,並更 顯著的加以表彰,以天主兒女的自由,承受貧窮,捨棄自己的意志:這些 人都是為了天主,在成全的事上,已超出誡命的範圍,而自願屈服於一個 受造的人,為能使自己更完善地相似基督的服從。 在某些情況下,教會為了相稱的理由,能豁免所做的承諾及誓願。
“教會之母欣喜地看到,她的內部有許多男人和女人,他們以天主兒女的自由承擔貧窮,放棄自己的意願,更緊密地追求救主的自我救贖,更清晰地展示救主的自我救贖:他們為了天主而順服於人,從而在完美的問題上超越了戒律,使自己更完全地符合順服的基督。[LG 42 § 2] [914]”
“教會法典在某些情況下,出於適當的理由,免除了誓言和承諾[參閱 CIC, cann. 692; 1196-1197]”
上述提法似乎是指那些發宗教誓言的人。那么,發私人誓言的平信徒呢?如果我發了私人誓言,但我不想再堅持該誓言,我該怎么辦?我該怎么辦?
許多人在年輕熱心的時候,懷着良好的願望,向天主立下誓言,打算終生信守。在發願之前,他們沒有咨詢過靈修導師,不知道一生的誓言是很長的時間。此外,那些私下發願的人往往過着孤獨的精神生活,得不到教區或修會對修會聖召的支持。
這些誓言或承諾可能包括終身獨身的誓言、終身傳教的承諾、終身每天祈禱玫瑰經的承諾、終身不犯某種罪的承諾等等。
教會知道許多人確實發過私人誓言,而且有些人可能希望在有生之年免除這種誓言,因此教會在《教會法典》中規定了這一事項:
《教會法典》第692條:“依法退出修會的恩准書一旦通知會士,除在通知時被會士 拒收外,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豁免其聖願以及由發願產生的一切義 務。 ”
《教會法典》第1196條:”私願,因具有正當原因,只要不損傷他人既得權利,除 教宗外,能豁免者:
1° 教區教長及堂區主任為其所有屬下及旅客;
2° 修會或使徒生活團的上司,如為宗座立案的聖職會團 ,為其 會士,初學生,以及日夜在會院或團院內居住的人士;
3° 由宗座或教區教長委以豁免權者。
《教會法典》第1197條:”私人願所許事功,得由發願者本人更換成較大或相等的 善功,但依 1196 條規定有權豁免願者,能更換成較小的善功。
(簡單地說,# 1197 的意思是 “立下私人誓言的人可以把誓言所承諾的工作折算成更好或同等的善事;但是,有權力根據《聖經》的規范進行分配的人可以。1196)。
回答你的問題,與教區或修會無關的私人誓約,屬於教區牧師的司法管轄范圍(見上文# 1196.1°)。如需將您的私人誓言或承諾替換為其他同等或較低的善行,請咨詢當地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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