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絕授予聖職的原因
一個聖職候選人可以因為一些原因而被拒絕授予聖職。根據教會法,這些原因是:
教會法典第1041條 – 領受聖秩有虧格者:
1° 患有某種型態的瘋癲或其他精神病,由專家檢查後,斷定不能正確地盡職務者;
2° 曾經犯背教、異教、裂教等罪者;
3° 凡因已結婚或因聖職或有貞潔終身公願受結婚的限制,或與有效結婚的婦女,或已發願的婦女曾試圖,即使僅依民法結婚者;
4° 曾經故意殺人,或曾力圖墮胎且既遂者,以及所有積極合作的 人;
5° 凡惡意並嚴重地殘害自己或他人身體者,或試圖自殺者;
6° 曾施行由司鐸職或主教職保留的聖職行為者:犯者或無此職或為法定刑罰宣告禁其行使此行為,或科刑不得行使此行為者。
教會法典第1042條:下列人等因單純限制,不得領受聖秩:
1° 有妻室者,但合法預定為領受終身執事者不在此限:
2° 凡有 285 條及 286 條禁止聖職人擔任負有還賬的財務管理職務 和工作者,直至他放棄職務及管理,並償清債務而成為自由人時;
3° 新奉教者,但由教會教長審斷,充分受過考驗者不在此限。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