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體聖事和離婚的受害者

聖體聖事和離婚的受害者

我的妻子開始了由民事法庭批准的離婚程序。我提出抗議,但法官作出了有利於她的裁決。現在我離婚了,我可以領聖體嗎?

作為離婚的受害者,你有權領受聖體聖事,只要你保持獨身。如果你正與他人發生關系,如被認為是通奸,你就不能領受聖體聖事。

提出離婚,切斷婚姻聖事的配偶,這樣的人不能領聖體。如果這個人為了婚內或婚外的性快樂而接近另一個異性,也同樣適用,因為這種人是犯了通奸罪。

天主教教理第2384條:“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是企圖摧毀夫婦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約。離婚違反救恩的盟約,婚姻聖事就是這盟約標記。 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 聖巴西略《泛談倫理》規則:假使丈夫與其妻分離後,接近另一女人,他本人是姦夫,因為他對這女人犯下了通姦罪;而與他同居的女人亦是通姦,因為她引誘了另一女人的丈夫,傾心於她。”

在獲得婚姻無效的情況下,雙方被允許接受聖餐聖事,只要他們處於恩寵狀態。這意味沒有民政法同居或婚外性行為。

雖然我們承認在某些情況下,為了保護孩子免受進一步的身體或性虐待,離婚是唯一的解決辦法,但如果當事人沒有獲得婚姻無效,這并不是接受聖體聖事的許可。同樣的情況也適用於在民事上必須離婚的情況,因為配偶一方因強迫性賭博而使家庭破產。

天主教教理第2383條:”在教會法所規定的某些情形下,夫妻分居,但仍維持婚姻關係,能是合法的。 如果民法離婚,是保障某些合法權利唯一可行的方法,比如子女的照顧或繼承產業的維護,則可以容忍,而不構成倫理的過失。 ”

關於夫妻分居時的聖體聖事問題,當他們是離婚的受害者時,主教對此事有最終決定權。

教會法典第1692條
1 項 – 領過聖洗的配偶之分離,除特定地區另有合法規定外,得以教區主教之裁定,或以審判官依下列條款所作判決處理之。
2 項 – 於教會判決不發生國法效力之地區,或預見國法判決不違反神律時,配偶居留地教區主教,斟酌特別情形,得准許向國家法院起 訴。
3 項 – 如案件同時亦涉及婚姻純國法效力,審判官遵守2 項之規定,應設法從開始即移送國家法院。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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