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體聖事不能給那些自願繼續生活在嚴重罪惡中的人
在天主教會中,哪里有教導說,聖體聖事不能給那些自願繼續生活在嚴重罪惡中的人?
這條規定見於《教會法典規》第915條:
“受絕罰和禁罰在科處或宣判後,以及其他頑固地處於明顯 的重大罪惡中的人,不准其領聖體。”
這是否得到聖經的支持?
是的,在給格林多的第一封信中,它指出:
“為此,無論誰,若不相稱地吃主的餅,或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體和主血的罪人。所以人應省察自己,然後纔可以吃這餅,喝這杯。因為那吃喝的人,若不分辨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案。” [格前11:27-9]
非天主教徒不你領受基督的身體和血,因為他們不相信神聖的天主教會的教理,也不相信主耶穌在聖體聖事中的真實臨在。
生活在嚴重罪惡中的教友,如同居關系、同性戀者、一年多沒有去教堂,也沒有接受聖事的人……都不配接受基督的身體和血,因為他們不在恩寵的狀態中。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