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體聖事不能給其他宗教的成員
在天主教會中,哪里有教導說聖體聖事不能給其他宗教的成員?
這方面的規定見於《教會法典》第844條第1至5項。
1 項 – 天主教聖職人只能對天主教信徒,合法地施行聖事;同樣天主教信徒,只能由天主教聖職人合法地領受聖事,但本條的2、3、4項,和 861條2項的規定不在此限。
2 項 – 如有需要,或真實神益的要求,只要能避免錯誤和信仰無差別論的危險,天主教徒在實際或難以找到天主教聖職人的情形下,許可由非天主教的聖職人,領受懺悔,聖體,和病人傅油聖事,但上述聖事須在該教會內有效。
3 項 – 尚未完全和天主教會共融的東方教會人士,如果自動請求,且亦有相稱的準備,天主教聖職人可合法地為之施行懺悔、聖體、和病人傅油聖事;此項規定亦適用於其他教會的人士,但該教會對聖事的態度,須依聖座的判斷,一如上述東方教會人士的情況相同。
4 項 – 如遇死亡危險時,或依教區主教或主教團的判斷,認為有其他迫切要求,天主教聖職人,亦得為和天主教尚未完全共融的基督徒,當其自動請求,且亦無法找到其所屬團體的聖職人時,為之施行上述的聖事,但須對聖事表示與天主教有同一的信仰,並有適當的準備。
5 項 – 有關上述 2、3 和 4 項的情形,教區主教或主教團,除非與有 關非天主教會的至少地方主管商議後,切勿頒佈一般性法則。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