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職人員的歸屬

聖職人員的歸屬

在羅馬天主教會中,”聖職人員的歸屬”是指神職人員(神父)被置於某位主教或其他教會長上(如修會的長上)的管轄之下的情況。

一個經常被使用的類似的詞是 “excardination”。它指的是一個神職人員從一個管轄區轉到另一個管轄區。

聘任的目的是確保任何神職人員,無論是執事還是神父,都是 “自由的”,沒有一個明確的教會上級,他要對其負責。

關於神職人員任職的問題,《教會法典》規定。

聖職人員的歸屬
第265條 – 每位聖職人員必須歸屬某一教區或自治社團,或加入獻身生活會或具有此功能的團,總之絕不准許聖職人無歸屬或無定所。

第266條
1 項 – 凡領受執事職者,即為聖職人員,須歸屬教區,或其服務的自治社團。
2 項 – 在修會內,發過終身願的成員,或決定加入使徒生活聖職團 的人,一經領受執事聖職,即如聖職人員歸屬該修會或該團,但該團 規章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項 – 俗世會的成員,因領受執事聖職而歸屬於其服務的教區,但經宗座許可得歸屬本俗世會者,不在此限。

第267條
1 項 – 為使已歸屬教區的聖職人員有效的歸屬另一教區,必須從教區主教取得脫離教區的簽署信函,同時也必須由其所擬歸屬的教區主教,取得歸屬的簽署信函。
2 項 – 在未獲得另一教區之歸屬前,脫離教區的批准不生效。

第268條
1 項 – 聖職人員由本教區依法遷居至另一個教區,經五年後,如果向客居教區主教及其本教區主教以書面表明此改屬意願,雙方於收到信函四個月內,均未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時,即依法歸屬於另一教區。
2 項 – 聖職人員依 第266條規定獲准永久或決定性的歸屬獻身生活會或使徒生活團,則歸屬該會或團,並脫離其本教區。

第269條 – 教區主教除具備下列各款外,勿收聖職人員歸屬自己教 區:
1° 應顧及教區的需要或益處,並應履行法律有關聖職的合理生活費用之規定; 2° 取得批准脫離教區的合法文件,並向其脫離的教區主教,取得有關該聖職人員的生活、品行、學識等適當的證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3° 聖職人員向其新的教區主教,以書面聲明自己決心願意,依法律規定服務新的教區。

第270條 – 脫離教區,必須有正當原因,始得批准:如教會的利益或聖職人員本人的益處;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絕;如受拒絕,聖職人員感覺受損,又已找到收納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駁訴願。

第271條
1 項 – 如某教區因聖職人員缺乏,擬聘另一教區的聖職人去服務,應聘的聖職人已有準備,且認為適合該教區的職務;應聘人的教區主教除其教區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絕其前往;且應與聘該聖 職人的教區訂立契約,厘訂應聘人的權利與義務。
2 項 – 教區主教得准許其聖職人員,在固定的一段時期內,遷至另一教區,且可多次續約,如此可使聖職人員仍歸屬本教區,而在重回本教區時,仍享本區聖職的一切權利。
3 項 – 依法遷至另一教區,但仍歸屬本教區的聖職人員,本區主教得以正當原因召回之,但須遵守與另一位元主教所訂之協議和公平原則;在同樣的條件下,另一教區的主教,得以正當理由拒絕該聖職人員在該教區內延長居留。

第272條 – 教區署理不得批准脫離、歸屬以及遷至另一教區的許可,但主教出缺一年後,徵得參議會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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