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被解除神職的意思
能不能澄清一下神父被解除神職的意思?在“教會法典”中,找不到任何提及“解除”一詞的地方。
教會法典中沒有關於“解除”這詞。這種懲罰的恰當的規范朮語是“撤銷聖職身份”。它也被稱為“使還俗”或“強迫還俗”。這些朮語意味神父被禁止在他的余生中行使他的神父職責。
教會法典第1338條2 項 – 不得褫奪聖秩權;惟得禁止行使此權或某些行為;不得褫奪學位。
雖然他被禁止在以后的生活中擔任神父,但我們應該記住,神父是終身的神父。這在教會法典中找到。
教會法典第290 條 – 聖秩聖事,一經有效領受,永不消滅。但聖職人員有下列 情形者,喪失聖職身份:
1° 教會法庭判決或行政法令聲明聖秩聖事無效者:
2° 經依法受免職處罰者;
3° 由宗座覆文批准而喪失者;為求得此項覆文,為執事須有重大 原因;為司鐸須有極重大原因。
如果神父不悔改的話,“還俗”可以適用於他們:
——秘密結婚,
——在公開或秘密中過事實婚姻生活,
——拒絕在主教的授權下返回他們的教區的神父,
——參加了諸如女神父的任命之類的分裂活動,
——與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犯罪,
——等等。
教會法典第1395條 1 項 – 除 1394 條所指個案外,聖職人員姘居或保持其他外在的違犯第六誡的罪而立有惡表者,處停職罰;已經警告而仍不悔改者,得逐次加處其他刑罰,直至撤銷聖職身份為止。
2 項 – 聖職人員以強暴或威脅、或公開地、或與十六歲以下之未成 年犯第六誡的罪者,處相當的罰;有必要時,並得撤銷聖職身份。
應該注意的是,在上述簡短的犯罪清單中,神父可以被還俗,但這種情況并不總是發生。“教會法典”規定,“應以公正懲罰”。在某些情況下,公正的懲罰要求還俗,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則不是。這取決於神父是否悔改了他的罪行。當神父明顯失去控制,有意悔改,但沒有實施時,神父就會被還俗。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