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被解除神職的意思

神父被解除神職的意思

能不能澄清一下神父被解除神職的意思?在“教會法典”中,找不到任何提及“解”一詞的地方。

教會中沒有關於“解詞。這種懲罰的恰當的規范朮語是“撤銷聖職身份”。它也被稱為“使還俗”或“強迫還俗”。這些朮語意味神父被禁止在他的余生中行使他的神父職責。

教會法典第13382 不得褫奪聖秩權;惟得禁止行使此權或某些行為;不得褫奪學位。

雖然他被禁止在以后的生活中擔任神父,但我們應該記住,神父是終身的神父。這在教會中找到。

教會法典第290
聖秩聖事,一經有效領受,永不消滅。但聖職人員有下列 情形者,喪失聖職身份:

教會法庭判決或行政法令聲明聖秩聖事無效者:

經依法受免職處罰者;

由宗座覆文批准而喪失者;為求得此項覆文,為執事須有重大 原因;為司鐸須有極重大原因。

如果神父不悔改的話,還俗可以適用於他們

——秘密結婚,

——在公開或秘密中過事實婚姻生活,

——拒絕在主教的授權下返回他們的教區的神父

——參加了諸如女神父的任命之類的分裂活動

——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犯罪

——等等

教會法典第1395 1 1394 條所指個案外,聖職人員姘居或保持其他外在的違犯第六誡的罪而立有惡表者,處停職罰;已經警告而仍不悔改者,得逐次加處其他刑罰,直至撤銷聖職身份為止。

2 聖職人員以強暴或威脅、或公開地、或與十六歲以下之未成 年犯第六誡的罪者,處相當的罰;有必要時,並得撤銷聖職身份
應該注意的是,在上述簡短的犯罪清單中,神父可以被還俗,但這種情況并不總是發生。“教會法典”規定,“應以公正懲罰”。在某些情況下,公正的懲罰要求還俗,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則不是。這取決於神父是否悔改了他的罪行。當神父明顯失去控制,有意悔改,但沒有實施時,神父就會被還俗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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