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被停职
神父被停职意味什么?
这意味神父被部分或全部解除其作为神职人员的职务,他的某些职能可能受到限制。简言之,他可能不能再担任堂区司铎,也不能在公开场合主持弥撒或佩戴罗马领。每种情况都不尽相同,取决于主教在给神父的信中概述的停职原因。
与此有关的《教会法典》如下:
教会法典第1333 條
1 項 – 停職罰只能加予聖職人員,禁止: 1° 全部或某些聖職神權行為; 2° 全部或某些治理行為; 3° 與職務相連的全部或某些權力的行使。
2 項 – 法律或命令得制定,在科處或認定後,受停職者不得有效行使治理行為。
3 項 – 但不禁止下列事項: 1° 凡不屬制定刑罰的上司權下的職務或治權; 2° 犯者由於職務而有的居留權; 3° 如原職務包括財產管理時,其財產的管理權; 但以其罰為自 科罰者為限。
4 項 – 停職罰禁止收取利息、獻儀、退休金或其他利益時,應償還一切違法所受的利益;即使是由善意所得的利益,亦同。
停职的一些原因包括:改变礼仪(弥撒词)、违反天主教教义分发圣体(非天主教徒、同性恋群体等)、贩毒、对儿童或成人进行身体或性虐待、拒绝主教的任命、性活动(与女性的关系)、支持堕胎、支持同性恋、支持已婚神父、支持同性婚姻、盗窃教会资金等。这份清单只是一个例子,远非全部。
停职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视情况而定。
停职可以向梵蒂冈神职人员部提出上诉。当神父就其停职提出上诉时,在梵蒂冈就此事做出决定之前,处罚将暂停执行。
教会法典第1353 條:”因不服科處或認定罪罰的判決或裁定,所提起之上訴或訴願,有終止的效力。”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