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端
什么是異端?
根據教會法典第751 條: 所謂異端,是在領洗後,固執地否認某端天主所啟示和教會所定該信的真理,或是固執地懷疑這端道理;所謂背教, 是整個拒絕基督宗教的信仰;所謂裂教,是不願服從教宗或是不願與隸屬教宗的教會成員共融。
根據教會法典第1041條:領受聖秩有虧格者: 2° 曾經犯背教、異教、裂教等罪者。
換句話說,如果某人犯過端異,他不能成為神父。
根據教會法典第1184 條 : 1 項 – 除非在死前做出悔改的記號,應褫奪其教會殯葬禮者為: 1° 顯著的背教者、異端教者、裂教者。
根據教會法典第1364 條 :1 項 – 背教人,異端人或裂教人受自科絕罰,亦應遵守 194 條 1 項 2 款的規定;其為聖職人員者,得加處 1336 條 1 項 1、2 及 3 款所規定的罰。 這意味着他們會自動從天主教會中逐出教會,而沒有必要通知他們這樣的逐出教會。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