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性戀是選擇還是遺傳?
我有一個關於同性戀的問題。我的孩子聲稱,那些女同性戀者或同性戀者,他們生來就是這樣的。她引用了《天主教教理》第2358段的一部分來支持這一說法,其中說:”他們并沒有選擇自己的同性戀狀況”。如何回應這樣的評論?
首先,引用上面這段話的出處。
1997年9月8日,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頒布了《天主教會教理》的第二版英譯本。它包括對英文文本的103處修改(更正/修正)。這是為了確保它與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同一天頒布的官方拉丁文本相協調。
第2358段更正后的文本指出。
“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根深蒂固的同性戀傾向。這傾向在客觀 上是錯亂的,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一種考驗。對他們應該以尊重、 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天主教會教理》#2358,1997年第二版]
請注意,上述引用的修訂文本不包含 “他們不選擇自己的同性戀狀況 “的內容。這些話被刪除了,因為它們反對天主教的教理。因此,引用這些話的天主教徒和非天主教徒,他們使用的是已經過時的、含有錯誤的舊教理。他們應該扔掉那個版本的教理,拿一份第二版的教理,以確保他們引用的內容與天主教的教理和教規一致。
1975年12月29日,信仰教義聖部發布了 “PERSONA HUMANA “文件,對天主教會有關性道德的某些問題的教義進行了闡述。更具體地說,第八節涉及到同性戀。
引述如下:
“目前,有一些人根據心理學方面的觀察,開始對某些人之間的同性戀關系作出放縱的判斷,甚至完全原諒。他們這樣做是與教廷的一貫教誨和基督教徒的道德感相違背的”。
“人們對同性戀者進行了區分,而且似乎有一定的理由,他們的傾向來自錯誤的教育、缺乏正常的性發育、習慣、壞榜樣或其他類似的原因,是短暫的或至少不是不可治愈的;而同性戀者由於某種先天的本能或被判定為不可治愈的病態體質而明確地成為同性戀者。”
“關於這第二類人,有些人得出結論,他們的傾向是如此自然,以至於在他們的情況下,在類似於婚姻的真誠的生活和愛的交融中的同性戀關系是合理的,只要這些同性戀者感到無法忍受孤獨的生活。”
“在牧會領域,這些同性戀者當然必須得到理解和支持,希望能克服他們的個人困難和無法融入社會的問題。他們的罪過將被審慎地判斷。但不能釆用任何牧會方法,以這些行為符合這些人的狀況為由,為其提供道德上的理由。因為根據客觀的道德秩序,同性戀關系是缺乏基本的和不可缺少的最終性的行為。在神聖的聖經中,它們被譴責為嚴重的墮落,甚至被認為是拒絕天主的可悲后果。聖經的這一判斷當然不允許我們得出結論說,所有遭受這種反常現象的人都要為此承擔個人責任,但它確實證明了一個事實,即同性戀行為在本質上是不正常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認可。”
根據《天主教教理》,教會對同性戀的立場是。
“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或女人間,對同一性別的人,體驗著一種獨 佔的或佔優勢的性吸引力。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 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根據聖經,同性戀的 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 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 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天主教教理 第2357條] 。
說到這里,考慮到上面的參考資料,《天主教教理》最后指出:
“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 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 “。[天主教教理 第2359條]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