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從願

服從願

你能解釋一下什么是“服從願”嗎?

總之,“服從願”是在宣誓下自願約束自己,服從宗教機搆的上司、懺悔者或精神導師。通過這種方式,一個人可以更持久、更牢固地與天主的救贖旨意結合在一起。談到修會,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宣稱 “在聖神的感動下,他們在信仰中服從那些占據天主位置的人,即他們的上司。通過他們,他們被引導為基督里的所有弟兄服務,就像基督順服天父為他的弟兄服務,為救贖許多人而舍命一樣。因此,他們與教會的服務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并努力達到基督長成的身量”(《宗教生活革新法令》,14)。在一些完形修會中,服從的承諾代替了正式的誓言。

宗教順服是指修士們向天主宣誓并自願向其上司許諾的一般服從,以便接受上司的指導,按照修會的宗旨和章程,走完滿的道路。萊西烏斯認為(《正義論》,第二章,第 xlvi 節,第 37 頁),服從是指一個人為了天主的旨意,終生接受他人的管理。它由三個要素組成:

– 在一般行動中,至少是在外部行動中,以自己的獨立性向天主獻祭;

– 動機,即個人的完善,通常還包括精神或肉體上的仁慈和慈善行為;

– 與一個組織(以前也包括與一個人)之間的明示或默示契約,該組織有義務引導他達到他所接受的法律和指導所要達到的目的。

因此,宗教服從并不涉及經常針對修道院和教會提出的滅絕所有個性的指控;它也不是無限制的,因為一個人無論在生理上還是道德上都不可能將自己完全交給他人的指導。上司的選擇、服從的對象、等級教會的權威,都排除了任意統治的想法。

服從願的深刻含義體現在基督受死和復活的奧秘之中。“基督服從至死”。

“在發服從願時,宗教徒將自己的意志完全交托給天主,作為對天主的獻祭,并因此與天主的救贖旨意永久而牢固地結合在一起……”。宗教服服非但沒有降低人的尊嚴,反而通過擴大天主之子的自由,使人走向成熟”。(《完美的事業》,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