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反對避孕的教導有聖經的基礎嗎?
是的。 創世紀第38章講述了猶大、他兒子和塔瑪爾的故事。其中一個兒子,敖難,與塔瑪爾行了避孕之罪——在這種情況下退出——聖經告訴我們,“他作這事,為上主所厭惡,上主就叫他死了。”(創38:10)。
今天,人們認識到,猶大、敖難和另一個兄弟都犯了違反一項古老的東方兄弟法,稱為利未法(寡婦與亡夫兄弟的結婚)的罪行。然而,對違反該法的懲罰非常輕微,并在《申命記》25:5-10中作了規定。猶大自己承認有罪(創38:26)。因此,很明顯,對敖難實施的特別懲罰不僅是因為侵犯了利未法,而且是因為他有犯罪的方式——他的避孕行為是通過盟約行為的意向,然后“將精液遺洩於地”(創38:9)。
這一解釋得到了新約中唯一的一次事件的支持,在這一事件中,立即死亡是對罪惡的懲罰——阿納尼雅同他的妻子撒斐辣的死亡,他們的意向欺騙了它的意義(宗徒大事錄5:1-11)。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