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客們自絕於教會
聽說支持墮胎的政客們會把自己逐出教會。如果主教不開除他(她)的話,怎么會發生呢?
首先,必須明白有兩種類型的絕罰。它們是:
1. 有由主教施加并在當時生效的“待科罰”。
2. 有“自科罰”,這是在執行行動時自動發生的。因此,如果一個人說她支持墮胎,那么她就會自動被逐出教會。
教會法典第1314條:“ 罰,通常為待科罰,因此,非經宣判,犯人不受其約束;如法律或命令明言為自科罰時,犯罪成立後,犯人立即受其約束。”
下面是發生自科絕罰的例子。在這種情況下,會用墮胎問題。
a. 通過建議 (為墮胎提供建議、意見或指示)。
b. 通過命令 (要求,命令墮胎,如在軍隊中)。
c. 通過同意 (給予許可,贊同墮胎,同意)。
d. 通過挑釁 (敢於墮胎)。
e. 通過贊美或奉承 (歡呼,為自己選擇墮胎而鼓掌,贊揚)。
f. 通過隱藏 (隱藏行動,掩蓋墮胎)。
g. 通過參與 (參加墮胎,分享)
h. 通過沉默 (裝聾作啞,在墮胎問題上保持不出聲)。
i. 通過為所做的壞事辯護 (為墮胎證明合法,提出理由)。
現在,關於驅逐,有些情況下,一個人不能被自動逐出教會。這種情況涉及:
教會法典第1323條:違法或背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罰:
1. 未滿十六歲者;
2. 非因過失而不知違法或背命的事實者;不注意及錯誤以不知論。
3. 其行為出於不可抗力或出於不能預見或不能預防之情形者;
4. 其行為出於重大,雖為相對重大的畏懼,或急需或重大困難者;但其行為本質為惡行或為害人靈者,不在此限;
5. 對無理侵犯自己或他人之人,行使合法自衛者;但自衛應保持 必要的限度;
6. 心神錯亂者;但 1324 條 1 項 1 款及 1325 條的規定不變;
7. 非因過失認為有 4 款或 5 款所述情事之一者。
如果上述任何一項例外都不適用,墮胎的有罪方將自動 (“當然”) 被逐出教會,稱為“自科罰”。這是立即發生的,即使除了天主和犯罪者之外,沒有人知道所犯的罪行。因此,如果一位政治家支持墮胎,他/她就會自動被逐出教會,而不必被主教告知。如果這樣一個人死在他/她的罪孽中,他/她將被永罰。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