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公職的神父
神父天主教教會關於擔任公職的神父的教導是什么?他們是否可以擔任公職?他們能成為執政黨的一員嗎?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導,神職人員在行使公權時不得擔任公職。
關於這一問題,“教會法典”規定:
教會法典第285 條:
1 項-聖職人員應依特別法規定,避免一切不合身份的事 務。
2 項 – 雖非不雅,但不合聖職身份者,聖職人員皆應避免之。
3 項 – 聖職人員不得參與執行民權的公職。
4 項 – 無本人教區或修會教長的許可,不得參與屬於在俗人士之財 務管理或有關償還債務的世俗職務;即使對其本人之財物,如未與本 教長商議,禁止作擔保;同樣不得簽署期票,即無確定理由而有償付 欠款義務者。
教會法典第287條2 項:“ 聖職人員不得主動地參加政黨或工人協會,但經教會主管當 局審定,為保障教會權利或促進公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這一立場保證,任何神父都不屬於提倡或執行墮胎、同性戀收養、同性婚姻或任何其他反對天主教會教導做法等政策的政府政黨。
教會法典第288條規定執事不受上述教會法律的約束:
教會法典第288 條 :“終身執事,不受法典 284、285 條 3、4 項及 286、287 條 2 項的限制,但特別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