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代父代母的資格
要成為代父代母的資格,是否必須滿足某些要求?
是的! 不是每個人都有資格成為代父代母的。天主教會提供了一個必須遵守的詳細准則。要獲准承擔代父代母的職務,必須:[教規法典第874條]
1 項 – 接受代父母職務者,應該:
1° 由領洗人,或其父母,或父母的代理人,如果這些皆缺少時, 則由堂區主任或施洗人指定為代父母,而且代父母本人應有此能力並 有意盡此職務;
2° 年滿十六歲,但教區主教另有規定,或因正當的理由,堂區主 任或施洗人認可其他年歲者,不在此限;
3° 是天主教信徒,且已領堅振和聖體聖事,並具有相稱於此職務 的信仰生活;
4° 未被天主教法律依法定刑,或宣告罪罰者; 、
5° 不是領洗人的父親或母親。
2 項 – 屬於非天主教會領過洗的人,可以與另一位天主教代父一起 作為洗禮的證人。
是否有任何規定使一個人失去做代父代母的資格?
是的,下面列出的是取消代父代母資格的個人特徵。
a. 此人無意履行作為代父代母的義務。
b. 該人的年齡低於教區主教規定的年齡,通常是16歲。
c. 此人不是天主教徒。
d. 該人沒有接受過天主教的聖洗聖事。
e. 該人沒有接受天主教的堅振聖事。
f. 沒有在天主教信仰中接受聖體聖事。
g. 該人沒有按照天主教會的教理來生活他的信仰。(舉例來說。該人已2年、5年或10年沒有參加彌撒。該人釆用了節育方法)。
h. 此人屬於一個宗教團體(使他/她無法作出這一承諾)。
i. 此人是尋求洗禮者的配偶。
j. 此人是孩子的生父或養父或生母。
k. 此人因犯事而被正式開除教籍或 “逾期”。(例如:參與了一次或多次墮胎)。
l. 該人是一個受譴責的社會成員。
m. 此人是一個公共罪人。(例如:賣淫、同居)。
n. 這個人是一個異端。”異端,是在領洗後, 固執地否認天主所啟示及教會所定為該信的某端真理,或是固執地 懷疑這端道理。” [《天主教教理》第2089條]
o. 該人屬於一個裂教。”裂教,是 拒絕服從教宗或是不願與服從教宗的教會成員共融。” [《天主教教理》第2089號]
p. 該人參與混合婚姻,并認為他/她的孩子長大后應選擇自己的宗教。
q. 此人認為所有宗教都是平等的,或其他宗教與天主教會是平等的。
r. 此人涉及無效婚姻。(例如:太平紳士、教會外的婚姻)。
s. 此人沒有在教區登記,不屬於任何特定的信仰團體。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