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你永遠是神父。”
“你永遠是神父”是什么意思?因為有些神父還俗結婚,所以他們不可能永遠當神父。
教會法典第290條規定:
“聖秩聖事,一經有效領受,永不消滅。但聖職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喪失聖職身份:
1° 教會法庭判決或行政法令聲明聖秩聖事無效者:
2° 經依法受免職處罰者;
3° 由宗座覆文批准而喪失者;為求得此項覆文,為執事須有重大原因;為司鐸須有極重大原因。 ”
簡單地說,神父的聖秩聖事永遠不會失效。但由於種種原因,他可能再也不能當神父。
天主教教理第1582條規定,“就如聖洗和堅振聖事一樣,聖秩聖事這種對基督職務的分享,也是一次而永久授予的。聖秩聖事正如聖洗和堅振聖事,也給予一個永不磨滅的神印。為此,聖秩聖事不可重複授予,亦不可暫時授予。。”
聖秩聖事與聖洗和告解聖事相似。雖然受洗的人可以停止實踐他的信仰,但他永遠無法撤銷他的洗禮。同樣,雖然神父可以停止做天主的傳教者,但他永遠不能撤銷他領受的神職。
天主教教理第1583條所述,“一位有效領過聖秩的人,因重大理由,可被解除他與聖秩有關連的義務和職分,或被禁止執行職務,但嚴格地說,他並不是重回平信徒的身分,因為聖秩的神印是永久的。自授當日起,他所領受的聖召和使命就永遠銘刻 在他身上。”
被解除與其使命相關義務和職能的神父不能再:
– 行神父之職;
– 在教區或宗教機搆內擔任傳教者;
– 舉行彌撒聖祭;
– 管理聖事;
– 被稱為“神父”或“可尊敬的大人”;
– 穿神父服裝;
– 由教會提供財政支助。
對公眾來說,他似乎是一個普通的平信徒,他擁有一份工作,過着一種非神職人員的正常生活。關於一個失去神職人員身份的神父:
教會法典第291 條,“除 290 條 1 款的情況外,喪失聖職身份,並不隨之而豁免獨身的義務,豁免獨身權由教宗一人保留。 ”
教會法典第292 條,”依法律規定喪失聖職身份的聖職人員,遂即喪失其權利, 亦不受該身份其他義務之約束,但應遵守 291 條的規定;禁止行使聖 秩神權,但 976 條不在此限;因此,一切職務及任何代表權力皆被剝 奪。“
教會法典第293 條,”喪失聖職身份的聖職人員,非經宗座覆文批准,不得再加入聖職行列。 ”
雖然神父可以被解除與他的使命相關的所有義務和職能,但事實是,如果某人正臨終時,他仍然可以行施終傅聖事(包括告解),因為他永遠是一名神父。
教會法典第976 條,“任何一位司鐸,即使沒有聽告解行使權,得為任何處於死亡的危險者,有效且合法地赦免任何罪與懲罰,即使有另一位有行使權的司鐸在場亦然。 ”
最后注意,一位神父,他離開了神父的職位,他不會自動擁有結婚的權利。教會法典第291 條,“除 290 條 1 款的情況外,喪失聖職身份,並不隨之而豁免獨身的義務,豁免獨身權由教宗一人保留。 ”
為了豁免不結婚的誓言,神父必須獲得教宗的許可。自從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確立了拒絕這類請求的做法以來,這種申請是罕見的。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