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教會法形式

婚姻的教會法形式

婚姻的教規形式公元1563年11月11日在特倫特會議上對婚姻法作出的一項裁決。用簡單的英語來說,天主教會編寫了與婚配聖事有關的教會法典。

由於《塔梅茨法令》,規定任何在教區神父或其代表和兩名證人在場之外發生的婚姻都是無效的。沒有神父的地方除外,而且在沒有頒布特倫特法律的地方,該法令也沒有約束力。公元1908年,教宗庇護十世的 “Ne Temer法令”几乎以修改后的形式將其推廣到世界各地。

然而,它被宣布,教會一直不贊成秘密締結的婚姻,或未經父母同意的婚姻。特倫特會議的這一章規定了頒布婚姻的禁令,這是對第四屆拉特蘭會議的重復,使用表示同意的形式,并在教區登記冊上記錄婚姻。它還宣布,除教區神父外,任何世俗的或修會的神父,在沒有適當授權的情況下協助婚禮或給予莊嚴的婚禮祝福,將被立即停職,并保持停職狀態,直到被締約雙方的教區的普通神父正確赦免。然而,這種責罰不再發生,盡管在這個問題上犯錯的人可能會受到懲罰。最后,”Tametsi “建議那些即將結婚的人接受懺悔和聖體聖事,并遵守與婚姻有關的當地習俗和禮儀。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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