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

關於在結婚前簽署婚前協議,天主教會的教導是什么?

根據《教會法典》第1102條
1 項 – 結婚時,以未來之事為條件者,結婚無效。
2 項 – 以過去或現在之事為條件而結婚者,以條件相關之事項存在與否,而斷定婚姻的效力。
3 項 – 2 項所提的條件,未經教區教長書面認可,擅自附加,則為非法。

為了使婚配聖事有效,它需要雙方的完全承諾。當附加條件時,婚姻是無效的。一個條件的例子是:”如果你同意在我們分開時把你的一半財產給我,我就嫁給你”。在這里,我們看到金錢比婚配聖事更重要,而且在婚姻發生之前,一方已經在談論分離。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

在特殊情況下,允許簽訂婚前協議。在寡婦和鰥夫結婚的情況下,雙方都有第一次婚姻的孩子,為了確定哪些資產與配偶雙方的孩子的繼承權有關,婚前協議是合法的。這保證了第一次婚姻期間積累的財產,一半屬於已故配偶,應傳給第一次婚姻的子女。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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