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會法庭
天主教會法庭的目的是什么?
《教會法典》第1419 條 – 1 項 – 在每一教區內,主教在第一審級有權審理一切未被 法律明言保留之案件;並得依照下列條款之規定,本人或委任他人行 使其審判權。 2 項 – 如所論的權利或財物,係屬由主教所代表之法人,則由上訴 法院於第一審審判之。 (《教會法典》第1419條)。作為主教的司法機搆,教區法庭配合主教履行其職責,即 “人靈之得救,在教會中常應視為最高無上之法律。 ”(教規第 1752 條)。
“教區乃天主子民之一部份,託付給主教在司鐸們協助之下所牧養;他們依附自己的牧人,借著福音及聖體在聖神內結合,組成地區教會; 因此至一、至聖、至公,傳自宗徒的基督教會,的確在地區教會內臨在而運作。”[教會法典第369條﹞
“在每一教區內,主教在第一審級有權審理一切未被 法律明言保留之案件;並得依照下列條款之規定,本人或委任他人行 使其審判權。”。[《教會法典》第1419條第1項 ]
“如所論的權利或財物,係屬由主教所代表之法人,則由上訴 法院於第一審審判之。”[《教會法典》第1419條第2項]
“於調動案件准用 1747 條之規定,但應持守公允,並切 記,人靈之得救,在教會中常應視為最高無上之法律。”[教會法典第 1752 條﹞
為了實現 “靈魂的拯救”,天主教會的法庭會根據需要審查每一個案件,并釆取必要的措施,使信徒在教會團體中完全聖事參與,實現和解。
法庭是受天主教會法律監管的法院。在當地主教的授權下,法庭主持正義、維護權利并協助教區人民的牧靈工作。法院由司法副主教監管,并配備其他合格人員,特別是主教任命的教會律師。法庭根據教會法進行教會審判。法庭的一項主要職能是調查婚姻的有效性或無效性。無論天主教徒或非天主教徒以前是否結過婚,都必須進行調查,以確定他們是否可以在天主教會中締結新的婚姻。因此,法庭會幫助當事人查明是否有可能宣布婚姻無效或解除婚姻關系。法庭釆用《教會法典》中規定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來確定婚姻無效或解除婚姻。用教宗庇護十一世的話說,法庭旨在 “維護婚姻的尊嚴,為人們的福祉而努力”。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