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婚姻和性無能
當一個人性無能時,天主教婚姻的態度是什么?
教規第1084.1條規定:“婚前,男女任何一方永久不能人道者,不論是絕對的或相對的不能人道,依婚姻本質而言,結婚無效。”
換言之,基督教婚姻的概念包括,作為必要的,對那些本身適合於生殖或子女的“行為”相互、獨有和永久的權利。
一般來說,性無能是婚姻的障礙,而配偶中的一方卻無法在婚姻法中履行義務。
第1096條1項教會法典規定,“為使婚姻合意得以成立,結婚當事人至少應知道婚 姻乃男女之間持久的結合,藉某種性合作而生子女。”
在這一點上,想強調的是,性無能(不能履行婚姻行為)和不育(不能懷孕或誘導受孕),這是不同的概念。上文提到的教會發典關於性無能的,而不是關於不育的。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