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圣事、权利或义务

天主教圣事、权利或义务

关于教会圣事,它们是信徒不可剥夺的权利吗?信徒是否有义务接受圣事?信徒有义务领受圣事与信徒不能领受圣事之间的界限在哪里?

事关于天主教会的圣事,这不是一个权利或义务的问题。天主教徒为了合作建立基督的身体,就必须接受教会的圣事,这是在天主面前的权利和义务,是对教会的义务,是在教会团契中的义务,也是个人的义务,以便继承所应许的天国。

教会法典中有一整章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内容如下:

所有虔诚基督徒的义务和权利(教会法典第208 – 223条)

教会法典第208條 – 所有基督信徒,因皆重生於基督,享有地位及行為的真正 平等,眾人各按其固有的身分及職務,共同建立基督的奧體。

教会法典第209條
1 項 – 基督信徒皆有義務,以自己的行動方式,常與教會保持共融。
2 項 – 對普世教會或其依法規定隸屬的地方教會,應勤勉盡職。

教会法典第210條 – 基督信徒,應按個人的身分,度聖化的生活,並應提供力量促成教會的發展並使其不斷聖化。

教会法典第211條 – 基督信徒有義務及權利,努力使天主救世的福音,盡快傳給普世各時代的人。

教会法典第212條
1 項 – 基督信徒意識到自己的責任,應以信徒的服從追隨代表基督的牧人,有關他們以信仰導師身份所宣佈的,並以教會領導人身份,所規定的一切。
2 項 – 基督信徒有權將自己的需要,尤其精神上的需要以及期望,向教會牧人表達。
3 項 – 信徒根據自己的學識、能力及聲望,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將其有關教會利益的見解表達給教會的牧人,並在顧全信仰和善良風俗的完整,對牧人的尊敬,以及大眾的利益和個人地位的前提下,有權將之告知其他信徒。

教会法典第213條 – 基督信徒有權利由教會的牧人,領受教會精神財富的幫助,尤其是天主的聖言和聖事。

教会法典第219條 – 基督信徒有選擇生活中的身份,不受任何強迫。

教会法典第220條 – 不准任何人非法損害他人既得的良好名譽,亦不得侵犯個人維護自己的隱私權。

教会法典第221條
1 項 – 基督信徒得依法爭取,並按法律規定向教會主管法庭,維護其在教會內享有的權利。
2 項 – 基督信徒在被主管當局傳喚應訊時,有權遵照法律之規定,接受公平審訊。
3 項 – 基督信徒除非依法律之規定,有權不受教會刑法之處罰。

教会法典第222條
1 項 – 基督信徒有義務支援教會的需要,以使教會具備對敬禮天主、傳教和慈善事業,以及職員的合理的生活費用。
2 項 – 信徒亦有義務推動社會公義,並應記取主的誡命,由個人的收入救濟窮人。
教会法典第223條
1 項 – 基督信徒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無論是個人或在善會內,應注重教會的公益,別人的權益及自己對他人的職責。
2 項 – 教會當局有權針對公益,節制基督徒應有權利之行使。

考虑到共同利益,教会权威可以指导基督教信徒行使应有的权利。

结论:

综上所述,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根据《教会法典》,所有信徒都享有许多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权利也会被剥夺。例如,如果天主教徒宣扬异端邪说,他可能会被剥夺领圣事的权利。为堕胎提供便利的人,会被自动开除教籍,因此,他们将被剥夺领圣事的权利,直到他们纠正这种情况为止。生活在同居关系中的人,他们可能会被剥夺圣体圣事,直到他们分开并过上贞洁的生活。正如生活中的其他事情一样,规则也有例外。

亚当和夏娃有权在夏娃的花园中获得永生。他们也有义务不吃某棵树上的果子。当他们违背天主的旨意时,他们就失去了权利。只有在天主面前保持恩宠的状态,权利才是好的。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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