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兒童就讀於非天主教學校
關於天主教兒童應就讀或必須就讀何種學校,兒童教育是什么?他們可以上公立學校嗎?
1917年教律法典第1374條明確規定,天主教父母不得將子女送往非天主教學校。1983年修訂的《教會法典》中關於天主教教育的第793至821 條不再包含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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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法典第793 條 – 1 項 – 父母以及代替父母者,有義務也享有權利教育其 子女;天主教父母,根據地方的環境,為使子女受天主教更適當的教育,有選擇方法和學校的責任和權利。 2 項 – 父母有權享用國家團體所給援助,用以幫助子女的天主教教育的需要。
教會法典第794條 – 1 項 – 由於特殊的理由,教會擁有教育的職責和權利, 教會有天賦的使命,幫助人達到基督徒生活的圓滿。 2 項 – 人靈的牧者有責任運用一切,使所有信徒能獲得天主教教 育。
教會法典第795條 – 既然真正的教育應該達成人格的完整陶成,符合人的最 終目的和社會的共同利益,因此應培養兒童和青年,使其體能、道 德和智力,都有均衡的發展,達到完美的責任感和自由的正確運 用,並且積極參與社會的生活。
教會法典第796 條 – 1 項 – 在發展教育的方法中,基督信徒應重視學校;學 校在盡教育職務上,特別對父母有輔助。 2 項 – 既然家長將子女的教育託付給學校的教師,家長應該與教師通力合作;教師在盡其職務時,應與家長合作,欣然聆聽他們, 成立家長會或會議,並予以重視。
教會法典第797條 – 父母在選擇學校的事上,應享有真正的自由;因此信徒應設法,使行政當局承認父母的這項自由,同時依照分配正義原則,給予補助。
教會法典第798條 – 父母應將子女託付給提供天主教教育的學校;如沒有辦法,有義務設法在學校以外關注子女應受的天主教教育。
總之,天主教父母仍有義務送子女入讀天主教學校,除非在合理距離內沒有這樣的學校。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