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后天主教婚姻的有效性

墮胎后天主教婚姻的有效性

有人做了一次墮胎。她從未承認過這一點。然后她在天主教堂結婚了。她的婚姻是否有效?

天主教教理指出正式合作墮胎搆成嚴重的罪行。教會對這種危害人類生命的罪行處以開除教籍的教規懲罰。”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 “[天主教法典 #1398]”由於犯了罪,”[教會法典#1314]并符合教規法規定的條件,就會被開除出教。[參考教會法典#1323-1324] 教會并不打算因此限制仁慈的范圍。相反,她明確指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對被處死的無辜者,以及對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不可彌補的傷害”。(天主教教理#2272)
“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法典第1398條]

綜上所述,當一個人被逐出教會時,該人不能接受天主教會的聖事,直到主教或其指定的代表取消逐出教會的懲罰。

因此,被逐出教會的人不能在天主教會中結婚。這個人沒有資格舉行婚配聖事,因為她在天主教會中沒有良好的聲譽,也沒有處於恩寵的狀態。
因此,她的婚姻將是無效的。

如果她現在去告解,能解決這個問題嗎?

如果她告解了,她仍然需要得到天主教會的婚姻祝福。告解聖事必須在婚配聖事之前接受,而不是在婚配聖事之后。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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