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葬火化的遺體
天主教徒在必須埋葬親人的火化遺體之前有多長時間?
如果你的親人沒有被火化,你會把他/她的棺材放在你的客廳里多長時間?雖然天主教會沒有說明你在埋葬火化遺體之前有多長時間,但它確實教導說:”對亡者遺體應以尊敬和愛德看待,相信並希望他的復活。埋葬死者是一件對身體的慈悲工作;埋葬死者是對天主的子女──天主聖神宮殿的尊敬。”[《天主教教理》第2300條] 。
人的身體是聖神的宮殿。因此,當靈魂轉移的時候,身體需要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適當的安葬。
教友的遺體應安葬在神聖的墳墓內的骨灰盒中,或放置在陵墓中。
天主教徒在家中保留某人的骨灰,而不打算將來將其埋葬,是不合適的。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將其撒在陸地或水面上也是不合適的。
信理部的指示
2016年8月15日,天主教會發布了 “Ad resurgendum cum Christo “指示,內容是關於死者的埋葬和火葬情況下的骨灰保存。
1.為了與基督一起復活,我們必須與基督一起死亡:我們必須 “離開身體,與主同在”(林后5:8)。在1963年7月5日的指示中,當時的教廷規定:”必須釆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持虔誠地埋葬逝者的做法”。但補充說,火葬本身并不 “反對基督教”,對於那些要求火葬的人來說,不再應該拒絕聖禮和葬禮儀式,條件是這種選擇不是通過 “對基督教教義的否定、對秘密團體的敵意或對天主教和教會的仇恨”作出的。后來,教會紀律的這一變化被納入《教規法》(1983年)和《東方教會教規法》(1990年)。
在這几年中,火葬的做法在許多國家明顯增多,但同時與教會信仰相悖的新觀念也開始普遍存在。經諮詢禮儀及聖事訓導部、宗座法律文本委員會及東方教會的許多主教會議和主教會議後,信仰教義部認為現在是發表新指示的適當時候。目的是強調優先埋葬信徒遺體的教理和牧靈理由,并規定在火葬情況下保存骨灰的准則。
2.耶穌的復活是基督教信仰的最高真理,從基督教的一開始就作為受難之謎的重要部分被宣揚。”我當日把我所領受而又傳授給你們的,其中首要的是:基督照經上記載的,為我們的罪死了,被埋葬了,且照經上記載的,第三天復活了,並且顯現給刻法,以後顯現給那十二位”(格前15:3-5)。
通過祂的死亡和復活,基督把我們從罪惡中解放出來,并給了我們一個新的生命,”這樣,正如基督因父的榮耀從死里復活,我們也可以在新的生命中行走”(Rm 6:4)。此外,復活的基督是我們未來復活的原則和來源。”基督從死者中實在復活了,做了死者的初果。因為死亡既因一人而來,死者的復活也因一人而來;就如在亞當內,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內,眾人都要復活。”(格前15:20-22)。
誠然,基督將在末日使我們復活;但也誠然,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已經與基督一起復活了。實際上,在聖洗中,我們被浸在基督的死亡和復活中,并在聖事上與祂同化了。”你們既因聖洗與他一同埋葬了,也就因聖洗,藉着信德,即信使他由死者中復活的天主的能力,與他一同復活了。”(哥2:12)。通過洗禮與基督結合,我們已經真正參與到復活的基督的生命中。(參見厄弗所2:6)。
因為有了基督,基督徒的死亡有了積極的意義。基督教對死亡的看法在教會的禮儀中得到特別的表達。”主啊,對你的信徒來說,生命確實是改變的,而不是結束,當這個塵世的居所變成灰塵時,在天堂為他們准備了一個永恆的居所。通過死亡,靈魂與身體分離,但在復活時,天主會給我們的身體以不朽的生命,通過與我們的靈魂重合而改變。在我們這個時代,教會也被要求宣揚她對復活的信仰。”基督徒的信心是死人的復活;我們相信這一點,就能活着。
3.遵循最古老的基督教傳統,教會堅持建議將死者的尸體埋葬在墓地或其他神聖的地方。
為了紀念主的死亡、埋葬和復活,這是照亮基督教死亡意義的奧秘,埋葬首先是表達對身體復活的信心和希望的最適當方式。
教會作為母親,基督徒在世的朝聖過程中陪伴着她,在基督里向天父提供她恩典的孩子,她在希望中把將在光榮中復活的身體的種子交付給大地。
通過埋葬信徒的尸體,教會確認了她對身體復活的信仰,并打算表明人體的巨大尊嚴,它是人的一個組成部分,身體是他們身份的一部分。因此,她不能寬恕涉及關於死亡的錯誤觀念的態度或允許的儀式,如認為死亡是人的最終消滅,或與自然母親或宇宙融合的時刻,或作為再生周期的一個階段,或作為從身體的”監獄”的最終解放。
此外,埋葬在墓地或其他神聖的地方,充分對應於對忠實的離世者的身體的虔誠和尊重,他們通過聖洗成為聖神的殿堂,”作為工具和容器,聖神在他們身上進行了許多善行”。
正義者托比亞斯因埋葬死者而在天主面前獲得的功德而受到贊揚,教會認為埋葬死者是慈悲的體罰工作之一。
最后,將逝去的信徒埋葬在墓地或其他聖地,鼓勵家庭成員和整個基督教社區為死者祈禱和紀念,同時促進對殉道者和聖人的尊敬。
通過在墓地、教堂或其周圍埋葬死者的做法,基督教傳統維護了生者與死者之間的關系,并反對任何將死亡事件及其對基督徒的意義最小化或降至純私人領域的傾向。
4.在因衛生、經濟或社會考慮而選擇火葬的情況下,這種選擇絕不能違反已故信徒明確表示的或可合理推斷的意願。教會對這種做法沒有提出任何教理上的反對,因為火化死者的身體不會影響他或她的靈魂,也不會阻止天主以祂的全能使死者的身體重生。因此,火葬本身在客觀上既沒有否定基督教的靈魂不朽的教理,也沒有否定身體復活的教理。
教會仍然傾向於埋葬死者的尸體的做法,因為這顯示了對死者的更大尊重。然而,火葬并不被禁止,”除非是出於違背基督教教理的原因而選擇火葬”。
在沒有違背基督教教義的動機的情況下,教會在舉行葬禮儀式后,伴隨着火化的選擇,提供相關的禮儀和牧靈指示,并特別注意避免各種形式的丑聞或宗教冷漠主義的出現。
5.當出於合法的動機,選擇火化尸體時,信徒的骨灰必須安放在一個神聖的地方,即墓地,或在某些情況下,安放在一個教堂或一個區域,該教堂或區域是為此目的而設置的,并由主管教會當局奉獻。
從最早期開始,基督徒就希望離世的信徒成為基督教團體祈禱和紀念的對象。他們的墳墓已成為祈禱、紀念和反思的場所。已故的信徒仍然是教會的一部分,教會相信 “所有基督的信徒,在地上朝聖的人,正在淨化的死者,以及在天上受祝福的人,共同組成一個教會”。
將逝者的骨灰保留在一個神聖的地方,確保他們不會被排除在他們的家人或基督教團體的祈禱和紀念之外。它防止忠實的逝者被遺忘,或他們的遺體被顯示出缺乏尊重,這種情況是可能的,特別是一旦緊接着的一代人也去世了。它還可以防止任何不合適的或迷信的做法。
6.由於上述原因,不允許將死者的骨灰保存在家庭住宅中。只有在嚴重和特殊的情況下,取決於當地的文化條件,普通人可以在主教會議或東方教會主教會議的同意下,允許在家庭住宅中保存亡者的骨灰。然而,骨灰不得在不同的家庭成員之間分割,必須對這種保存的情況保持應有的尊重。
7.為了避免一切泛神論、自然主義或虛無主義的出現,不允許將忠誠的亡者的骨灰撒在空中、陸地、海上或以其他方式,也不允許將其保存在紀念品、珠寶或其他物品中。這些行為不能以衛生、社會或經濟動機為由,使選擇火葬的人合法化。
8.當死者因違背基督教信仰的原因而公然要求火化和撒灰時,根據法律的規范,必須拒絕為其舉行基督教葬禮。
尊敬的教宗方濟各在2016年3月18日給予下面簽名的樞機主教的聽證會上,批准了本會在2016年3月2日的常會中通過的本指示,并命令予以公布。
2016年8月15日聖母升天節,羅馬,信理部辦公室。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