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人面前對合法有效的天主教婚姻的管理

人面前合法有效的天主教婚姻的管理

天主教的教理,神父或事是教堂婚姻聖潔儀式的官方人。新娘和新郎通的誓言和共同生活的承諾對彼此實踐聖事。

什么候允許證見證婚姻的神
天主教法典第1116

1 如因重大困難,不能有法定證婚人,或不能往就證婚人時,有意締結真正婚姻者,於下列情形中,僅在二證人前即得有效且合法地結婚:

在死亡危險中;

無死亡危險時,只要明智地預料前述情形將延續一月之久。

2 在此二種情形中,如現場有其他司鐸或執事能參加,應邀請之與二位證人一起參加婚禮;惟對僅在二位證人前結婚之效力,並無妨礙。

簡單

A.官方天主教指定的婚配事的人是神父或事。

B.如果有神父或事,有死亡的危,一平信徒可以充婚配事的見證人。

C.如果神父或事在一內無法在死亡危之外出,一平信徒可以充婚配事的人。

D.如果上述“B”和“C”均符合件,天主教婚姻人面前有效和合法。否,它是效和非法的天主教婚配事。

天主教法典,多教通常指定一名平信徒或一名修女見證天主教婚姻是被禁止的:

有一名神父或事被指定其教,以及

有一名神父或事可供其教定期管理事。

由附近的教在合理的交通距離內提供一名神父或事。

在上述情下,由平信徒或修女見證的婚姻是不真和不合法的婚配事。

立即停止這種做法。那些參與這實踐的人將對天主負責,因暗示他正在見證真正、有效和合法的神天主教婚姻,而事并非如此。那些認為這種下已經結了婚的人,他們沒有。因此,任何密的系,被認為在婚姻之外“生活在大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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