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人面前對合法有效的天主教婚姻的管理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理,神父或執事是教堂婚姻聖潔儀式的官方證人。新娘和新郎通過他們的誓言和對共同生活的承諾對彼此實踐聖事。
什么時候允許證人見證婚姻的神聖?
根據天主教法典第1116 條
1 項 – 如因重大困難,不能有法定證婚人,或不能往就證婚人時,有意締結真正婚姻者,於下列情形中,僅在二證人前即得有效且合法地結婚:
1° 在死亡危險中;
2° 無死亡危險時,只要明智地預料前述情形將延續一月之久。
2 項 – 在此二種情形中,如現場有其他司鐸或執事能參加,應邀請之與二位證人一起參加婚禮;惟對僅在二位證人前結婚之效力,並無妨礙。
簡單地說,
A.官方天主教會指定的婚配聖事的證人是神父或執事。
B.如果沒有神父或執事,有死亡的危險,一個平信徒可以充當婚配聖事的見證人。
C.如果神父或執事在一個月內無法在死亡危險之外出現,一個平信徒可以充當婚配聖事的證人。
D.如果上述“B”和“C”均符合這一條件,則天主教婚姻僅在證人面前有效和合法。否則,它是無效和非法的天主教婚配聖事。
根據天主教法典,許多教區通常指定一名平信徒或一名修女見證天主教婚姻是被禁止的:
–教區有一名神父或執事被指定為其教區服務,以及
–教區有一名神父或執事可供其教區定期管理聖事。
–由附近的教區在合理的交通距離內提供一名神父或執事。
在上述情況下,由平信徒或修女見證的婚姻是不真實和不合法的婚配聖事。
必須立即停止這種做法。那些參與這一實踐的人將對天主負責,因為他們暗示他們正在見證真正、有效和合法的神聖天主教婚姻,而事實并非如此。那些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已經結了婚的人,他們沒有。因此,任何親密的關系,被認為在婚姻之外“生活在大罪中”。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