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彌撒聖祭中改詞

在彌撒聖祭中改詞

我住在加拿大薩斯喀徹溫省薩斯卡通教區。我對按照自己的意願定制彌撒的神父比例極高感到非常沮喪。現在已經到了這樣的地步,人們可以分辨出哪位神父主持哪台彌撒,因為他們的彌撒千差萬別。一種常見的情況是,根據每位神父的奇思妙想改變彌撒的詞句,有的神父在詞句之間添加詞句或唱歌,有的神父刪除詞句或彌撒的整個部分。這只是冰山一角。這種做法是否允許?

關於在彌撒中改變固定禱詞的問題,天主教會的教導是:
Dominae Cenae, 要素 12

“司鐸……不能認為自己是一個 “所有者”,可以隨意使用禮儀文本和神聖儀式,就好像那是他自己的財產一樣,為其打上自己任意的個人風格的烙印。有時,后者可能看起來很有效,它可能更符合主觀的虔誠;然而,它始終是對合一聖事中應得到適當表達的合一的背叛”。

“每一位獻上聖祭的司鐸都應該記得,不僅僅是他和他的團體在祈禱,而是整個教會在祈禱,從而在聖事中表達這種精神上的合一,包括使用經批准的禮儀文本。將這一立場稱為 “僅僅堅持統一性”,只會顯示出對真正合一的客觀要求的無知,也是有害的個人主義的表現”。

教會法典 第838 條

1 項 – 神聖禮儀的監督,只屬於教會權力,即屬於聖座, 並按法律的規定,也屬於教區主教。
2 項 – 聖座的權力是,編排普世教會的神聖禮儀,出版禮儀書,審 查原著譯本,並督促禮儀規則在各地忠實遵守。
3 項 – 主教團,有權將禮儀書譯為本地文字,並在禮儀書規定的範 圍內做恰當的適應,在聖座認可後,予以出版。 4 項 – 教區主教在所轄教會內,並在其許可權內,有權發佈禮儀法 規,明令遵行。

《教會法典》第 846條

1 項-在舉行聖事時,應忠實地遵守主管當局批准的禮儀 書;因此任何人不得擅自增添、減少、或改變之。

聖訓集# 22

“(1)聖禮的規范完全取決於教會的權威,即宗座的權威,以及法律可能決定的主教的權威。

(2)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禮儀在一定范圍內的管理也屬於在特定領土內合法成立的各種主教會議的權限。

(3)因此,任何其他人,即使是神父,也不得擅自增刪或更改禮儀中的任何內容”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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