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天主祈求復仇的罪惡
有多少罪孽呼喚上天的報復?
有五種罪是上天要求復仇的。
它們是什么?
根據《天主教教理》第 1867 條:教理傳統也提及存在著「向天喊冤的罪過」。向天喊冤即:亞伯爾的血;索多瑪的罪;以色列子民因埃及人壓迫而發出的哀號;外僑、寡婦和孤兒的呼號;對僱員的不義。
有以下几種:
(1) 故意殺人——亞伯的血,(創 4:10)
(2) 索多瑪人的罪,(創 18:20; 19:13)
(3) 埃及受壓迫人民的呼喊,(出 3:7-10)
(4) 外邦人、寡婦和孤兒的呼求,(出 20:20-22)
(5) 打工仔的不公。[申命紀 24:14-5;雅各伯書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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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彌天大罪和死罪
什么是罪?
《天主教教理》對罪的定義如下:
“罪過是一個違反理性、真理、正直良心的過錯;罪過是因了對某些事物反常的依戀,而欠缺了對天主和近人的真愛。罪過傷害人的本性並傷害人的連帶責任。罪過定義為「違反永恆法律的一句話,一個行動,或一個願望」。”(天主教教理第1849條)。
“罪過是一個冒犯天主的行為:「我得罪了禰,唯獨得罪了禰,因為我作了禰視為惡的事」(詠 51:6)。罪過是起來違反天主對我們的愛,並使我們的心背向天主。如同第一個罪,罪過是違命,反抗天主,願意成為「如同天主一樣」,要認識和決定善和惡(創 3:5)。如此,罪過是「自私自愛,竟致輕衊天主」。因這自傲自大的高舉自己,罪過與救主耶穌的順命完成救恩,背道而馳。” (天主教教理第1850條)
罪有多少種?
根據《天主教教理》:
“罪過有許多種類。聖經列出了一些罪過的清單。致迦拉達人書把肉 體的作為和聖神的效果互相對立:「本性私慾的作為是顯而易見的: 即淫亂、不潔、放蕩、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競爭、嫉妒、 忿怒、爭吵、不睦、分黨、妒恨、醉酒、宴樂,以及與這些相類似 的事。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今再說一次: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 承受天主的國」 (迦 5:19‐21)。 “。(天主教教理第1852條)
其他清單有:
“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承繼天主的國嗎?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格前 6:9-10﹞
“凡出言干犯人子的,尚可獲得赦免;但是,褻瀆聖神的人,決不能獲得赦免。 “[路加福音 12: 10﹞
“勝利者必要承受這些福分;我要作他的天主,他要作我的兒子。可是,為那些怯懦的、失信的、可恥的、殺人的、姦淫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以及一切撒謊的人,他們的地方是在烈火與硫磺燃燒着的坑中:這就是第二次死亡。” [默示錄 21:7-8﹞
“凡為狗的,行邪術的,姦淫的,殺人的,拜偶像的,以及一切喜愛撒謊並實在撒謊的人,都留在城外。 [《默示錄》22: 15﹞
“誰若從這書上的預言刪除什麼,天主必要從本書所載的生命樹和聖城中,刪除他的名分。”[默示錄 22: 19]
“為此,無論誰,若不相稱地吃主的餅,或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體和主血的罪人。所以人應省察自己,然後纔可以吃這餅,喝這杯。因為那吃喝的人,若不分辨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案。為此,在你們中有許多有病和軟弱的人,死的也不少。[格前11: 27-30﹞
“罪過的分類可按其對象,一如人的任何行為,可按其相反的德性,不論過 分或不及,也可按其所違反的誡命而分類。罪過也可按對天主,對近人, 對自身的關係來加以區分;可分為屬靈和肉慾的罪過,還可分為思想、言 語、行動或缺失的罪過。按照主的教導,罪惡的根源發自人的內心,發自 人的自由意志:「因為由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邪淫、盜竊、 妄証、毀謗。這些都使人污穢」(瑪 15:19‐20)。在心內也有愛德存在,這 是美善和純潔事工的本原,但為罪惡所擊傷。 “。(天主教教理第1853條)
什么是彌天大罪?
《天主教教理》對彌天大罪的定義如下:
“大罪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摧毀在我們心內的愛德;大罪是人把低下的美善放在天主之上,背離作為自己終向和真福的天主。 (天主教教理第1855條)
“由於大罪攻擊在我們內生命的基礎,那就是愛德,因此需要一個來自天主仁慈的新主動和一個心靈的皈依,這通常於修好聖事內完成。”(天主教教理第1856條)
“大罪,一如愛本身,是人自由的根本抉擇。大罪導致愛德的失落和聖化恩寵的喪失,就是恩寵狀態的喪失。人若不藉著悔改和天主的寬恕蒙受救贖,他將招致被擯棄在基督的神國之外,和地獄的永死, 因為我們的自由有能力作出永久而無可挽回的抉擇。然而,就一個行為本身而言,我們固然能夠斷定是一個嚴重的過錯,但是對人的判斷,我們應該信賴天主的公義和仁慈。”(天主教教理第1861條)
“犯大罪就是刻意地,亦即明知和故意地,選擇一件嚴重地違反天主 法律和人終向的事情。它摧毀在我們之內的愛德,缺乏這愛德就不 可能承受永生。為此,若不對此悔改,就導致永死。”(天主教教理第1874條)
什么是小罪?
天主教教理對輕罪的定義如下:
“小罪雖然觸犯和傷害愛德,但仍讓愛德留在我們之內。”(天主教教理第1855條)
“小罪是指一種道德的錯亂,但可藉愛德來補救,因為小罪仍讓愛德 留在我們之內。”(天主教教理第1875條)
“犯小罪是人在輕微的事情上,不遵守道德律的規定,或在嚴重的事 情上,違反道德的規律,但不是清楚知道,或不是完全故意的。”(天主教教理第1862條)
“小罪使愛德衰弱;流露出對受造物錯亂的愛慕;阻礙靈魂修德行善的進步;招致暫罰。故意的小罪,若不懺悔,將使我們漸漸傾向於犯大罪。不過,小罪並不中斷與天主的盟約。依人性來說,小罪是可以依靠天主的恩寵彌補的。「小罪並不剝奪聖化或神化的恩寵,也不剝奪愛德,因而也不剝奪永遠的真福」。”(天主教教理第1863條)
彌天大罪與輕罪有何區別?
要成為彌天大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個罪成為大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大罪是指其對象是嚴重 的事情,又是明知而故犯的罪」。
1. 它必須是嚴重的;
2. 必須是在完全知道這是彌天大罪的情況下犯下的;
3. 必須是在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犯下的。[完全同意的意思是“自願”去做。
(天主教教理第1857條)
十誡中明確規定了嚴重的事情,這與耶穌對年輕富人的回答相對應:’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偽證,不可欺詐,孝敬父母。 ‘罪的嚴重程度有輕有重:謀殺比偷竊更嚴重。 我們還必須考慮到誰受到了傷害:對父母施暴本身就比對陌生人施暴嚴重。
“由於大罪攻擊在我們內生命的基礎,那就是愛德,因此需要一個來自 天主仁慈的新主動和一個心靈的皈依,這通常於修好聖事內完成: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當意志導向一件事物,若這事物在本質上違反人 生終向的愛德,這時,就其對象而言,即構成了大罪……,不論是反對愛 天主,如褻瀆、發虛誓等等,或者是反對愛近人,如殺人、姦淫等等……。 反過來說,有時罪人的意志趨向的一事一物,其本身是一種錯亂,但並不 反對愛天主和愛近人,如無益的廢話、多餘的嘻笑等等,這一類的罪,便 是小罪。
大罪必須是知道清楚,又是完全同意的。這假定事先知道該行為是 有罪的,是違反天主法律的。這也包括同意經過足夠的考慮,可以 稱得上是個人的抉擇。偽裝的無知和冷酷無情的心地,不但不減輕, 反而增加罪過明知故犯的程度。”(天主教教理第1856條)”。
那褻瀆聖神呢?
關於這個問題,可以這樣說:
「為此,我告訴你們,一切罪過和褻瀆,人都可得赦免;但是褻瀆聖 神的罪,必不得赦免」(瑪 12:31)。天主的仁慈固然無限無量,但誰 若故意拒絕天主的仁慈,不願悔改,就是不接受罪過的寬恕和聖神 所提供的救援。這樣的固執頑強能夠導致死不悔改,永遠喪亡。”(天主教教理第1864條)
“褻瀆聖靈……”: 關於褻瀆聖神的說法長期以來一直是個難題,特別是在天主教神學中,因為天主教神學肯定悔改的可能性,直到死亡的那一刻。這一教導在新約中有着堅實的基礎,對耶穌這句話的理解不能與他對悔改的邀請相矛盾。 拒絕承認人子是默西亞是可以被寬恕的;信仰可以彌補之前對信仰的否認。然而,對聖神的褻瀆將聖神的活動歸因於其他力量。 只有通過聖神的行動才能證明天主現在的活動。如果不承認聖神的作用,那么天主就沒有辦法接觸到人。 不接受聖神工作的人就不可能認識天主的話語和工作。只有承認自己有需要被寬恕的人,才能得到寬恕”。 (摘自:《杰羅姆聖經注釋》;《瑪竇福音》第二部分;第85頁,第31頁。)
這是否意味犯了凡人罪的人永遠不會上天堂?
所有的彌天大罪都可以得到寬恕。罪人通過告解聖事皈依天主,就能尋求天主的憐憫,恢復先前通過洗禮聖事獲得的恩寵。
要進入天國,罪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犯下一項或多項嚴重罪行;
完全知曉所犯之罪為彌天大罪;
自願同意犯下該罪;
拒絕天主的恩寵
拒絕天主的仁慈,拒絕通過和好聖事懺悔自己的罪行。
你能否提供一份可能犯的彌天大罪的清單?
墮胎、
憤怒
奸淫者
修改《聖經》的字句
褻瀆聖靈,(永恆的罪)
狂歡
懦夫
欺詐者
不和
不尊重父母
醉酒
敵意
嫉妒
派別
無信
假見證(說謊者)
通奸者
貪婪
在彌天大罪的狀態下領受聖餐
偶像崇拜
不潔
嫉妒
放蕩
喜歡并實踐謊言
男性賣淫
殺人犯
污染
爭吵
雞奸
巫朮
紛爭、
盜賊(偷竊/強盜)。
關於罪孽,還有什么我應該知道的嗎?
由於確定一個人靈魂狀況的復雜性,建議尋求進一步信息的人與當地神父聯系。
在一對一的接觸中,當地牧師可以通過確認以下几點更好地確定一個人的靈魂狀況:
1. 此人是否真心尋求悔改
2. 最后一次接受告解聖事的時間
3. 罪的性質
4. 犯了多少次
5. 此人是否完全了解罪行的嚴重性
6. 該人是否自願同意犯罪
7. 如果此人協助他人犯罪
8. 建議他人犯罪
9. 命令他人犯罪
10. 挑唆他人犯罪
11. 如果此人同意某人犯罪;
12. 向他人展示如何犯罪
13. 如果此人贊美某人的罪行
14. 如果此人隱瞞、保持沉默或袖手旁觀,以阻止他人犯罪
15. 參與或享受某人犯罪的結果
16. 為他人的罪行辯護。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