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释義 开除教籍 excommunication

名詞释義
开除教籍 excommunication

一種精神譴責,通過這種精神譴責,一個人被排除在信徒的共融之外,並遭受被教會法典不可分割有関的後果。它也被稱為厭惡,特別是當在羅馬儀式中描述的莊嚴時。雖然不是報復性的,但开除教籍是教會最嚴重的懲罰,其主要目的是糾正有罪者。這種糾正的形式是將教會作為一個社會和基督神秘奧體排除在靈益之外。

开除教籍只直接影響個人,由於聖洗不可磨滅的特點,他們不會停止成為基督徒。开除教籍的第二個目的可說是對信徒的精神保護。這體現在被开除教籍者分類為避免和容忍。這兩個階層在宗教交流方面同樣與信徒隔絕; 但是,此外,前者即使在褻瀆和宗教事務上必須小心回避。

由于因他的過錯而臭名昭著的性質而墮落的,是一個公開和通過司法判決被污名的人。與這些階層不同的是,早期和經典的开除教籍劃分是:重大开除教籍,有效的,完全排斥在信徒之外; 較輕的开除教籍,剝奪教會的某些裨益,例如,領聖躰和公開祈禱。教會作為一個自治團躰,教會有權驅逐成員資格,與她承認加入教會的權利一樣明顯。《舊約》和《新約》的例子,以及宗徒大事錄證明這一點。在O.T.中,我們被排除在猶太會堂之外(1 Esd.,10)。在N.T.,宗徒提供”將這樣的人交與撒殫,摧毀他的肉體,為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上可以得救。”(格前5:5)”鑰匙的權力”不僅包括赦免罪的權力,還包括教會結束所有刑罰和強制必須擁有的權力。(瑪18)

從對定義的解釋看,迄今為止,开除教籍充分和普遍的效果已十分明顯。特別是,絕對分類的規範效果如下:被排除在教會的神聖服務之外,剝奪領聖躰); 無論以滿意或受託的方式,排除在教會的公眾祈禱之外; 喪失參與教會法律行為的權利; 喪失從教會機構來的收入; 和喪失在被诽谤的情況下的社會交往權。教會法典區分了兩個法庭或法院:聖事法庭或上诉法庭,以及非聖事法庭,無論是公共的還是私人的。當懺悔者出現在聖事餐論壇時,羅馬儀式規定了与用于赦免罪的相同的免除教会的方式。在非聖事論壇中,由於赦免是一種管轄行為,因此可以採用任何表達預期效果的方式。根據適用于譴責的一般管轄法,开除教籍可被實施的人、其上級、代理人或繼承人去除。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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