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永遠的司祭”
“你是永遠的神父”這句話是什么意思?因為有的神父被解除教籍后又結婚了,所以他們不可能永遠是神父。
教規法典第 290 條規定:
“聖秩聖事,一經有效領受,永不消滅。但聖職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喪失聖職身份:
1° 教會法庭判決或行政法令聲明聖秩聖事無效者:
2° 經依法受免職處罰者;
3° 由宗座覆文批准而喪失者;為求得此項覆文,為執事須有重大 原因;為司鐸須有極重大原因。 ”
簡單地說,神父的聖職從未失效。但由於種種原因,他可能無法再擔任神父。
天主教教理第 1582 條規定:”就如聖洗和堅振聖事一樣,聖秩聖事這種對基督職務的分享,也是 一次而永久授予的。聖秩聖事正如聖洗和堅振聖事,也給予一個永不磨滅的神印。為此,聖秩聖事不可重複授予,亦不可暫時授予。
天主教教理第 1583 條:一位有效領過聖秩的人,因重大理由,可被解除他與聖秩有關連的義務和職分,或被禁止執行職務,但嚴格地說,他並不是重回平信徒的身分,因為聖秩的神印是永久的。自授當日起,他所領受的聖召和使命就永遠銘刻在他身上。
解除按立義務和職務的司鐸不能再:
– 作為神父行事;
– 在其教區或修會傳教;
– 主持彌撒
– 主持聖事
– 被稱為”神父”
– 穿着神職人員服裝
– 在經濟上得到教會的支持。
對公眾來說,他似乎是一個普通的平信徒,有一份工作,過着非神職的正常生活。關於失去神職的神父:
教規法典第 291 條:除 290 條 1 款的情況外,喪失聖職身份,並不隨之而豁免 獨身的義務,豁免獨身權由教宗一人保留。
教規法典第 292 條:依法律規定喪失聖職身份的聖職人員,遂即喪失其權利,亦不受該身份其他義務之約束,但應遵守 291 條的規定;禁止行使聖秩神權,但 976 條不在此限;因此,一切職務及任何代表權力皆被剝奪。
教規法典第 293 條:喪失聖職身份的聖職人員,非經宗座覆文批准,不得再加入聖職行列。
雖然神父可以解除與其聖職有關的所有義務和職務,但如果有人臨終,他仍然可以為其主持臨終禮(包括告解),因為他永遠是神父。
教會法典第976條:任何一位司鐸,即使沒有聽告解行使權,得為任何處於死亡的危險者,有效且合法地赦免任何罪與懲罰,即使有另一位有行使權的司鐸在場亦然。
最后一點,離開神職的神父不能自動結婚。教會法典第 291 條規定:”除 290 條 1 款的情況外,喪失聖職身份,並不隨之而豁免 獨身的義務,豁免獨身權由教宗一人保留。
要解除獨身誓言,神父必須獲得教宗的許可。自從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確定了拒絕此類請求的慣例后,此類申請就很少見了。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