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可以接受謀殺

何時可以接受謀殺

根據天主教教理,謀殺是否可以接受?

關於謀殺問題,《天主教教理》指出

天主教教理第2258條:「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 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唯獨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在任何情況之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

注:因此,墮胎、安樂死、自殺都是謀殺的形式,謀殺者應對此負責。

天主教教理第2263條:個人和社會的合法自衛,並不是對禁止殺害無辜、故意殺人的一個例外。「自衛的行動能夠引起雙重的效果:一個是保存自己的生命, 另一個是攻擊者的死亡。……前者是有意的;後者是無意的」。
天主教教理第2264條:愛自己常是倫理的基本原則。因此,讓別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權是合理的。誰保衛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對來襲的人給予致命的一擊, 不算是殺人的罪犯: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如果,為了自衛,採用大於實際需要的暴力,這 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採用適度的方法抗拒暴力,這是合法的。……為得救並不要求,為避免殺死他人而放棄適度的自衛;因人應該保衛自己生命,先於他人的生命。
天主教教理第2265條:合法的自衛,為那些負責保護他人生命的人,不單是權利,也是重大的責任。維護社會的公益,就要令不義的侵犯者喪失危害他人的能力。基於這種理由,合法的掌權者有權為自己負責保衛的社會,擊退進攻者,甚至訴諸武力。
天主教教理第2266條:相應於捍衛公益的責任,國家致力令那些危害人權和基本民法的舉動,不得擴散。合法的掌權當局有權利和義務按罪行的嚴重性而施予懲罰。懲罰的首要目的是補償因罪行而引起的紛亂。當懲罰為罪犯自願接受時,就有贖罪的價值。其次,除了捍衛公共秩序和和保障人身安全外,懲罰有治療的效果價值,在可能的範圍內,有助於罪犯的改過遷善。
天主教教理第2267條:長久以來合法當局在完成了合法程序后便訴諸死刑,這被認為是一種對某些罪行的嚴重性作出恰當的回應,是可接受的手段,即使方法極端,卻使公益受到保護。
今天,人們越來越強烈地意識到,即使犯了極嚴重罪行的人也不該失去他 經發展出更有效的監禁系統,以保障公民受到應有的保護,但同時也不能 斷然拒絶給罪犯自新的機會
因此,教會依照《福音》的教導,表明”死刑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它殘害人的 不可侵犯性和尊嚴” ,同時決心致力於在全世界廢除死刑

注:換言之,天主教會不支持死刑。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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