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癮和罪過
如果一個人喝醉了或在毒品的影響下犯了罪,是否有罪? 或成癮減輕或廢除與罪有關的罪惡感。 有人說:“如果他喝醉了,就不可能有犯罪意圖。所以他是無辜的。”
如「大罪」所述,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犯下嚴重的(致命的)罪惡。 它們是:
•必須是一件大事;
•必須充分了解這是一種致命的罪惡;
•必須在完全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完全同意是指“自願”這樣做。)(天主教教理第1857條)
在確定一個人在成癮的影響下是否犯了罪時必須問的一個問題是:“該人在喝醉或吸毒之前的意圖是么?
該人是否計划犯嚴重的罪行? 他是否知道這樣的行為不僅在天主眼中是犯罪的,而且還違反了國家的法律? 換句話說,他是否知道自己將觸犯法律? 他是否繼續自願犯罪?
有人會說:“但是他喝醉了。” 是的,他可能喝醉了。 但是,許多成癮者喝酒是為了增強勇氣(勇於犯罪)和/或希望在物質影響下被發現無罪。
在上述情況下,這三個條件均得到滿足,該人即犯了自己的罪行。 他有自由意志,并且在仍然能夠推理并說 “不,我不會那樣做” 的同時選擇犯罪。
雖然不能否認,成癮會減少選擇的自由,從而減輕人的罪惡感,但只有當一個人在成癮的晚期階段決定犯下罪行時,才能使用這種行為,例如“非常醉酒 “,不在飲酒之前。
(譯)